声明
摘要
一、引言
二、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法律调整现状
(一)相关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主体范围的规定
(二)无差别法律调整在劳动合同具体环节上的体现
三、《劳动合同法》对主体保护规则适用上的失衡
(一)劳动合同主体在制度适用的上的失衡
1.主体单一而调整失衡
2.用人单位的规模范围简单,缺乏细致分类
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笼统,缺少系统分层
(二)保护规则适用缺乏针对性的恶果
1.保护规则在一定境遇上形同虚设
2.与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背道而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得不到有效调整
四、域外相关劳动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在用人单位上的劳动立法经验
(二)域外在劳动者上的劳动立法经验
五、对劳动合同主体作类型化调整的建议
(一)划分劳动者的不同层次
1.明晰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标准
2.确定具体标准以划分劳动者层次
3.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特殊设计
(二)区分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
1.区分用人单位的不同规模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3.立法设计中小企业豁免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