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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主体分类与分层的类型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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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二、我国劳动合同双方主体法律调整现状

(一)相关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主体范围的规定

(二)无差别法律调整在劳动合同具体环节上的体现

三、《劳动合同法》对主体保护规则适用上的失衡

(一)劳动合同主体在制度适用的上的失衡

1.主体单一而调整失衡

2.用人单位的规模范围简单,缺乏细致分类

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笼统,缺少系统分层

(二)保护规则适用缺乏针对性的恶果

1.保护规则在一定境遇上形同虚设

2.与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背道而行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得不到有效调整

四、域外相关劳动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一)域外在用人单位上的劳动立法经验

(二)域外在劳动者上的劳动立法经验

五、对劳动合同主体作类型化调整的建议

(一)划分劳动者的不同层次

1.明晰劳动者身份的界定标准

2.确定具体标准以划分劳动者层次

3.高级管理人员权利义务的特殊设计

(二)区分用人单位的不同类型

1.区分用人单位的不同规模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3.立法设计中小企业豁免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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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合同主体的主要规制,都采用了单一的模式,即不论劳动者个人还是用人单位都适用单一主体规则。因而缺乏针对性而难以涵盖全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形成无差别保护,亦称为法律保护一刀切的现象,进而导致主体适用的保护规则失衡,背离了《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者的原意,致使不论司法者还是适用者都处于被动的局面。本文分为5个部分,第一部分即从法律在生活中施行出现的问题引发;第二部分收集了问题出现领域的背景现状;第三部分即对此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第四部分比较了域外相关立法经验。最后也即最核心部分论述并点明了劳动合同主体在劳动者层面进行系统分层,用人单位层面上进行细致分类,改变原有模式的“一刀切”现象,转化为类型化的调整模式,是解决导致《劳动合同法》实际运行状况不佳,劳动合同主体得不到有效调整这一问题的途径。本文拟对《劳动合同法》主体重新立法设计,针对用人单位层面设计中小企业的豁免制度和针对劳动者层面特殊设计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制度设计的具体做法和中观层面的调整建议相结合,试图解决这一法制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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