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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型受贿问题研究——以原某某受贿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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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三、研究重点及研究方法

第一节 原某某受贿案简介

第二节 意见分歧及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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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受和赠送礼金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发展和我国“高压治腐”的政策推进,贿赂方式更加隐蔽、花样迭出。从当前查处的案例来看,收受礼金型受贿已成为腐败官员常用的敛财伎俩,引起社会公众的谴责和不满,严重影响了社会正常公平正义秩序。  由于我国现阶段立法对此规定存在漏洞,使得大多数收受礼金行为只能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理,无法形成有效震慑。如何对收受礼金行为进行定性,既保留正常人情往来,又有效惩治收受礼金的腐败行为,已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为此,学界和实务界都展开了激烈的争议和探讨。目前,对收受礼金型受贿应纳入刑事调整范围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采取何种路径却依然争论不休。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从司法实践、法理、立法三个方面对收受礼金型受贿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首先,通过对原某某受贿案进行分析,进而引出收受礼金型受贿的含义、特征和问题现状。其次,对收受礼金的刑法性质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介绍我国理论界对收受礼金定性的理论争议和中国古代和境外的立法先进经验。再次,对收受礼金刑法规制提出作者的观点。收受礼金行为侵害了受贿罪的法益,行为主体、主现方面及主要特征都与受贿相同,本质上属于受贿的异化表现形式,理应以受贿罪处理。有必要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加重处理。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职务廉洁性不被侵害,织密我国受贿罪的法网,适应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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