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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的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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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情形下的违约金适用

1.1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争议

1.1.1各地的不同意见

1.1.2不一致的判决结果

1.2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合理性分析

1.3对《司法解释(四)》的解读

2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未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下违约金的适用

2.1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能否适用违约金

2.1.1案例简介

2.1.2案例分析

2.2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包含经济补偿导致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能否适用违约金

2.2.1案例简介

2.2.2案例分析

3竞业限制协议履行中未合理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下违约金的适用

3.1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偏少的情形下违约金的适用

3.1.1竞业限制协议中经济补偿的标准

3.1.2关于竞业限制协议中违约金数额合理性的影响因素

3.2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适用违约金

4完善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适用的建议

4.1对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数额作合理限定

4.2灵活规定竞业限制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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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竞业限制制度,竞业限制协议是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人才自由流动之间平衡关系的一种事前防御手段,它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时候也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和择业自由权,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消除这种利益不对等的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负有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负有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但是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可能面临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赔付问题。2013年1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也对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了大量的进一步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纠纷的解决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其中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适用问题最为显著。  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违约金的适用是否要以经济补偿为前提这样一个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这一问题,法律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司法界对此没有统一的观点,甚至地方对此问题意见也不一致。本文试图通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对此问题作出回答,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本文除去导论和结语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情形下的违约金适用。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从各地的不同地方意见以及不一致的判决结果两方面来介绍对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问题存在的争议;然后对认定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司法解释(四)》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此阐述在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的情形下对于违反竞业活动的劳动者可以适用竞业限制违约金。  第二部分,对未支付经济补偿能否适用违约金进行探讨。首先讨论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下违约金的适用,通过对两个案情大致相同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案件进行介绍并深入分析其合理性,最终对此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然后还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将经济补偿混合在工资中发放导致竞业限制期内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还能否适用这一问题,从一典型案件的一二审不同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集中讨论未合理支付经济补偿情况下的竞业限制违约金适用问题,从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偏少的情形下违约金的适用以及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否适用违约金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分析。  第四部分,对完善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及经济补偿适用提出建议,一方面是对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数额的规范,另一方面是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不应当过于单一,要灵活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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