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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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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导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相关概念界定

(一)污染场地

(二)污染场地管理

五、创新与不足

(一)主要创新

(二)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现状

二、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相关政策与立法概况

(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相关立法

三、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评析

(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规范不健全

(二)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污染场地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

(四)污染场地责任主体不明

(五)正确的污染场地修复文化没有形成

第二章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理念和原则

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的理念

(一)环境风险管理的界定

(二)环境风险管理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中的运用

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一)风险预警原则

(二)全过程控制原则

(三)地区差异性原则

(四)成本效益分析原则

(五)各方利益协调原则

(六)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

(七)二次污染控制原则

第三章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一、调查评估阶段的法律制度

(一)调查评估阶段法律制度的界定

(二)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三)污染场地优先治理名录和数据库制度

二、修复阶段的法律制度

(一)修复阶段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二)污染场地环境标准制度

(三)第三方有效监管制度

三、再开发阶段的法律制度

(一)再开发阶段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二)污染场地再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四)污染场地再开发相关主体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章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资金筹集制度

一、污染场地修复基金

(一)美国超级基金的借鉴

(二)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基金的设立

(三)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基金的范围

(四)我国污染场地修复基金的运行

二、污染场地环境责任保险赔偿资金

(一)美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借鉴

(二)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历程

(三)污染场地环境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

三、污染场地保证金

(一)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概况

(二)污染场地保证金的内涵

(三)污染场地保证金的制度设计

四、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一)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概念

(二)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的必要性

(三)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制度设计

第五章 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模式创新与法律保障

一、我国现行污染场地修复融资机制评析

二、PPP模式概况

(一)PPP模式的概念

(二)PPP模式的起源

(三)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三、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理论与现实基础

(一)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理论基础

(二)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现实基础

四、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模式创新

(一)PPP模式的具体类型

(二)适用于污染场地修复中的PPP模式及其创新

五、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的法律保障

(一)利益分配机制

(二)风险分担机制

(三)项目监管机制

(四)纠纷解决机制

(五)价格调整机制

(六)退出机制

第六章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责任制度

一、美国《超级基金法》责任制度的借鉴

(一)《超级基金法》责任制度的经验

(二)《超级基金法》责任制度的教训

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的责任确定

(一)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责任确定的原则

(二)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的责任主体

三、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的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责任承担的形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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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入推进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量高污染、高耗能企业被关停并搬迁。关停搬迁工业企业腾出的场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被再次开发利用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部分重污染企业遗留下来的场地污染严重。污染场地环境问题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难修复等特点,如不妥善处理,将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由于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各项政策和制度还不健全,使得各地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模式并不完全一致。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规范不健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能力薄弱,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污染场地环境标准体系不健全;污染场地责任主体不明;正确的污染场地修复文化没有形成等是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错综复杂,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本质上讲,污染场地的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以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为根本,为污染场地合理规划和再开发服务的先进管理理念,在国际上得到普遍认可和应用。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污染场地彻底完全的修复在我国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不尽现实,相反,实现污染场地风险的最小化才是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根本目标。在我国,应以此为基础构建科学、合理、可行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利益相关方所处的地位、担负的责任、追求的目标和利益不同,使得相关方对于污染场地开发所持的态度和期望也各不相同,并以不同的方式对开发过程施加影响。在利益相关方博弈与磨合过程中,必须在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
  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调查评估、修复与再开发三个方面。其中每一个方面又包含了若干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围绕着环境风险管理理念,以风险预警原则、全过程控制原则、地区差异性原则、成本效益分析原则、各方利益协调原则、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则、二次污染控制原则为指导,我国应当构建系统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污染场地调查评估阶段的法律制度包括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场地优先治理名录和数据库制度;污染场地修复阶段的法律制度包括程序性法律制度、污染场地环境标准制度、第三方有效监管制度;污染场地再开发阶段的法律制度包括程序性法律制度、污染场地再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场地再开发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污染场地再开发相关主体市场准入制度。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中最大的资金需求在污染场地修复环节。污染场地的修复费用高昂,需要持续的、专门的资金来支持污染场地的修复。缺乏足够的修复资金是当前我国污染场地修复的瓶颈,故建立污染场地修复与再开发的资金长效机制尤为必要。在资金筹集方面,污染场地修复基金、污染场地环境责任保险赔偿资金、污染场地保证金、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我国当前较为可行的污染场地修复具体资金来源。
  我国现有的污染场地资金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必须探索新的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使更多的污染场地得以修复。我国当前污染场地修复融资机制主要是以政府和企业合作为主的商业模式,将土地置换与房产相结合,以此获得增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为主承担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修复耗资巨大,使得政府负债累累。在污染场地修复中引入社会资本,公私合作开展污染场地修复是现实急迫需要。PPP模式可以在污染场地修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并非所有的PPP模式都适合污染场地修复,原有的PPP模式也必须加以创新才能更好的应用于污染场地修复;同时,在污染场地修复领域推广PPP模式一定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平等的按照契约精神进行合作。
  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法律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明晰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基于对美国《超级基金法》经验与教训的分析,以损害担责原则、效率与公平相结合原则为指导,具体界定了政府、企业、开发商、居民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方面,责任主体应承担无过错、非连带和溯及既往的责任,其法律责任形式主要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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