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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及其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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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及解读

(一)寻衅滋事罪的历史沿革

(二)寻衅滋事罪的解读

二、寻衅滋事罪适用扩大化的具体表现

(一)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网络空间中寻衅滋事罪的争议

三、寻衅滋事罪适用扩大化演变为“口袋罪”

(一)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的“口袋化”

(二)寻衅滋事罪在司法上的“口袋化”

四、寻衅滋事罪适用的限制

(一)正确看待寻衅滋事罪的“口袋性”

(二)从根本上坚持保留寻衅滋事罪

(三)从立法上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

(四)从司法上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的扩大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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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方玄昌、方舟子被袭案”中,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肖传国拘役五个半月;“温岭虐童”一案被曝出后,温岭市公安局一开始,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最终却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2013年9月17日,张家川杨辉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后经甘肃省公安厅和天水市公安局联合工作组对其涉嫌寻衅滋事案调查核实,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7日。寻衅滋事罪是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讨论较多却一直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它是新刑法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得来的罪名。寻衅滋事罪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具有继承其母罪即流氓罪的“口袋罪”特征的趋势。事实上,我国刑法对此罪的定义,也一直不够规范和精确。虽然,近几年来,最高立法机关及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应的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等,但是,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各地在对寻衅滋事罪及其相关犯罪进行认定的时候,还是出现了将各种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模糊归入本罪的现象,如何合理的判决,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以至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时常引发社会各界的争议。面对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寻衅滋事罪的外延过宽问题,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以“方舟子案”、“杨辉案”等案例为切入点,首先通过对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便对寻衅滋事罪的来历和最终成型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然后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和对相关《解释》的介绍,对寻衅滋事罪做了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读;再通过对“方舟子案”、“杨辉案”的详细分析,讨论了关于网络造谣是否应归入寻衅滋事罪的争议以及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问题。通过案例的分析研究,看出造成寻衅滋事罪扩大化的原因就在于其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即:立法上,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立法语言不够严谨有一定的模糊性、立法理念存在问题,司法上,司法审判违背罪刑法的原则、司法适用上又存在选择性和随意性。于是,针对目前学界对寻衅滋事罪的存废问题的争议,经过分析,一方面,得出保留寻衅滋事罪的建议;另一方面,基于上文中提到的寻衅滋事罪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种种问题,欲使寻衅滋事罪摆脱口袋罪之宿命,就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环节进行改革,有针对性地逐一提出解决的方法,以求在保留寻衅滋事罪的前提下,能够解决寻衅滋事罪外延过宽的问题,逐步匡正寻衅滋事罪的界定范围,以应对目前本罪日益“口袋化”的倾向,最终起到合理打击犯罪,保障公民法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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