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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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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男性性权利同等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性权利的内涵

(二)给予男性性权利与女性性权利同等保护的法理依据

二、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滞后的原因

三、我国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立法缺陷

(一)强制猥亵罪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全面

(二)强奸罪的设置未充分保护男性性权利

(三)强行对男性实施性交行为存在法律适用难题

(四)侵犯男女性权利刑罚处罚上的不对等

四、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构想

(一)完善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二)合理的设定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三)确定相应民事赔偿加以辅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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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赋予了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性权利作为基本权利之一,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享有性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随着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开放化,男性性权利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男性性权利同女性性权利同等保护不仅在理论上能站稳脚跟,在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中也有章可循。对男性性权利同等的予以保护,不但是顺应当前男性性侵现象多发的严重趋势,更重要的是能真正实现法律上的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部门法,其性质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本文将在此着重探讨我国刑事立法在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我国刑法条文通过具体罪名的设置对公民的性权利是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是,关于女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和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刑法设置上关于女性的性权利可谓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全方位保护,相比之下,刑法规定中针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引发学界及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探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我国1979年《刑法》在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没有具体罪名的设定,但当时由于具有兜底性质的“流氓罪”的规定,可以把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触犯男性性权利的行为纳入到流氓罪的规制范畴,只是并非专门为保护男性性权利而设置。1997年《刑法》中所规定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奸罪实现了对妇女以及十四岁以下儿童性权利的保护,但却将十四岁以上男性的性权利排除在刑法保护的范围之外。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通过,其对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了修改,将犯罪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扩张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将十四岁以上男性也纳入了该罪的保护对象,意味着立法者已经开始承认和保护男性的性自主权。
  《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能够使男性遭受性侵害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制,但反观现行《刑法》,我国关于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仍存在缺陷,仍限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对男性实施的性侵行为只能依据强制猥亵罪定罪惩处。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无论是犯罪构成,还是刑罚处罚上都有很大区别,对男性实施奸淫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不仅使得刑法条文内部不统一,而且也凸显出男性性权利并没有受到同女性性权利同等的保护,揭示出我国刑法规定中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仍面临困境。
  对我国男性重要权利之一的性权利加以完善,使其受到同等保护,不仅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难题,也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进一步实现,保障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在具体罪名的规定上将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的行为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在刑法保障的范围内逐步实现对男性群体性权利的合理设置,在保持刑法条文之间统一性的基础上,有效地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总之,完善男性性权利的平等保护并不是一项简单易行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要素的整合。要紧紧围绕男女性权利平等这一中心,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做到男性性权利刑法保护与女性性权利刑法保护的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在充分借鉴和吸收现代西方国家男性性权利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中国特色,结合中国社会的经济、文化和法治建设的实际,逐步构建更加完善的性权利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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