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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之适用--以卖方违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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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论

一、继续履行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地位

(一)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地位

1.继续履行救济方式的地位之争

2.继续履行优先地位说的证立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继续履行责任方式优先适用

1.存量房属于“特定物”,继续履行符合买受人的缔约目的

2.赔偿损失之数额不一定能够填补买受人的损害

3. 强制执行继续履行的判决更容易

二、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网签对继续履行的影响

(一)网签与继续履行适用的争议

1.未网签不支持继续履行

2.未网签也可以支持继续履行

(二)与其他省市审理继续履行案件指导意见的分歧

1.完全依照法律规定考量

2.增加其他考量因素

(三)网签不应与继续履行适用挂钩

1.网签的界定

2.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效力

3.将网签与合同继续履行挂钩的不适当性

三、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适用前提及限制

(一)继续履行责任方式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前提

1.存在违约事实

2.违约方能够履行合同

3.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继续履行责任方式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的适用障碍

1.履行不能

2.其他不适于强制履行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情势变更

四、继续履行责任方式的适用与履行抗辩权

(一)继续履行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牵连性

1.牵连性思想

2.存量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继续履行责任方式与同时履行判决

1.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同时履行判决的现状

2.贷款的支付方式应当在继续履行中得到肯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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