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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类案定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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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框架和主要研究方法

第2章 样本选择与案件基本情况

2.1 类案总体情况及样本选择

2.2 样本案件的事实梳理

2.2.1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2.2 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2.3 张某诈骗案

2.3 样本案件裁判要旨归纳

2.3.1 胡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裁判要旨归纳

2.3.2 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裁判要旨归纳

2.3.3 张某诈骗案裁判要旨归纳

第3章 样本案件的争议点

3.1 行为人是否明知正犯利用其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实施犯罪

3.1.1 辩护方观点

3.1.2 法院观点

3.2 行为人是否与正犯有意思联络

3.2.1 辩护方观点

3.2.2 法院观点

3.3 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取舍

3.3.1 胡某案法官之观点

3.3.2 游某案法官之观点

3.3.3 张某案法官之观点

第4章 样本案件争议点分析

4.1 行为人明知与否的判断及分析

4.1.1 “明知”的定义

4.1.2 属于推定知道范畴的“应当知道”是明知

4.1.3 “明知”的内容是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4.1.4 样本案例中行为人明知与否的认定

4.2 行为人与正犯之间意思联络有无之分析

4.2.1 意思联络的含义

4.2.2 意思联络是否为判断本罪成立与否的条件

4.2.3 样本案例中行为人与正犯意思联络有无之判断

4.3 诈骗罪共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取舍之分析

4.3.1 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之分析

4.3.2 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分析

4.3.3 诈骗罪共犯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取舍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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