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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法律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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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从注重市场行为监管到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再到目前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公司治理结构共同构成的保险监管制度的“三支柱”。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研究和监管的重点。偿付能力监管由偿付能力静态监管、动态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保险保障基金监管等多项规则共同构成。本文以强化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为视角,综合运用历史分析、经济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学习借鉴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先进监管理念和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借鉴各国在监管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现行保险监管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
   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监管概论本章在对偿付能力监管的概念和内容加以界定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了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的法学意义。偿付能力是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通常由三方面内容构成:一是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二是偿付能力真实性的检查方法,三是偿付能力不足时的处理方法。
   第二部分: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现状本章详细论述了我国目前实行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即静态偿付能力监管、动态偿付能力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和保险保障基金监管。通过对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我国法律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监管制度、各种准备金监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四方面内容的分析来介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现状。
   第三部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成为各国监管的核心,我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并没有上升到应有的高度,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监管主体和监管方法上存在问题,同时数据系统与会计制度相对落后、投资监管尚存差距、个体风险揭示不足、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动态性和前瞻性,相关辅助系统建设落后。
   第四部分:国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本章重点研究和比较了发达国家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将西方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分成了四大体系:北美体系,欧盟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分别介绍了美国的事前预警事后控制的风险预警机制,欧盟的保险费率由市场调节和宽松的投资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第五部分:对于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几点建议在借鉴当今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重点分析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本章对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出了的具体建议。建立风险资本评估法,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经营风险管理,强化保险资金运用融合性系统风险防范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是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改革完善的重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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