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产生与确立
(一)传统侵权行为地法的历史发展及困境
(二)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确立
1.理论上的确立:“侵权行为自体法”学说
2.实践上的确立:美国“巴布科克”案
(四)小结
二、作为一种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发展
(一)欧洲国家立法
1.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例外规则——2007年欧盟《罗马条例Ⅱ》
3.存在缺陷分析
(二)美国规则
1.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版)》——与政策分析方法相结合
2.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适用最适当法域的法律
3.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3515条——最小损害原则
4.存在缺陷分析
(三)小结:最密切联系原则仍属于“方法”
三、从方法到规则:融入最密切联系方法的具体规则之形成
(一)具体规则之形成——侵权行为地认定
1.三种传统学说
2.俄勒冈州《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赔偿性请求法律适用法》之规定
3.评价
(二)具体规则之形成——复杂侵权法律适用
1.复杂侵权之介绍
2.1993年《针对复杂诉讼的最终法案》之规定
3.评价与改善建议
(三)小结
四、我国侵权冲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司法与完善建议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侵权冲突法领域的立法
1.《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建议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4.小结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侵权冲突法领域的司法实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之司法实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之司法实践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之缺陷
1.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规则不明确
2.仍难以打破传统侵权行为地法的僵局
3.第2条第2款在涉外侵权领域难有适用空间
4.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缺乏限制性规定
(四)对我国司法解释拟订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