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一、域内、外国家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配置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我国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配置现状及对域外国家经验借鉴
二、打击暴恐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与现实困境——以检察权为视角
(一)暴恐犯罪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1、立案监督不力,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2、侦查监督权的行使滞后。
3、侦查监督法律后果规定的不完善。
4、法律规定笼统、难以实施。
(二)暴恐犯罪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
1、法律规定制约了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
2、法律规定宽泛,缺乏操作性。
3、检、审两机关权力配置不均,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强度、审判监督权有名无实
(三)审查起诉——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的核心
1、权力性质定位不明,抑制公诉权发展。
2、立法过于强调打击犯罪,致使公诉权倾向于打击犯罪。
3、过于注重追诉犯罪,忽视权利保障功能。
三、关于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优化配置的构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处分权
(二)确立量刑建议制度
(三)建立侦诉协作机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