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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巡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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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监所巡视与检察监督的区别

1.3 监所巡视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辽源市看守所监所巡视制度试点分析

2.1 试点的准备工作

2.1.1 巡视员职权与职责

2.1.2 监督巡视员的选任与巡视纪律

2.1.3 巡视方式与内容

2.2 监所巡视在我国的后续实践

第三章 监所巡视制度的起源与域外比较

3.1 监所巡视制度的起源

3.2.1 监所巡视组织的结构

3.2.2 监所巡视员的职业保障

3.2.3 监所巡视的程序机制

3.2.4 小结

第四章 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建设步骤

4.1 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4.1.1 未匹配问题解决追踪机制

4.1.2社会公众司法参与程度未达预期

4.1.3 巡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

4.2.1 建立问题跟踪督查机制

4.2.2 针对巡视员的设计

4.2.3 巡视制度建设的具体步骤

总结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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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概念自我国宪法修订以来一直规定在宪法原则中,随后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将此概念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原则,这一概念的强调意味着当公权力限制公民权利时,应该依法运用权力,切不可违背法治。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监所也历经了种种改革,但是,这些改革都是局限在监所制度的传统框架中。监所巡视制度作为一种外部监督模式,通过引入社会力量,来监督羁押机关行使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将有助于确保被羁押人员的人权得到保障、待遇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我国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增加了关于“禁止刑讯逼供”的规定,这正是我国抑制酷刑、保障人权的生动体现。实践证明,建立外部监督制度是解决监所人权问题的有效手段。监所巡视能够有效防止原有的司法内部监督模式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人权问题,并且该制度在试点过程中已取得阶段性成功。
  司法程序内的权力监督是普遍性的监督方式,在传统司法程序内,监督主体也常常限定在特定的监督机关,这些监督机关同样也由司法系统内部或者行政系统内部制约,这样的内部监督方式往往会导致其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我国对辽源市实施监所巡视试点:由社会公众代表对监所的环境、设施和被羁押人员权利的保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独立探访,察看并了解监所的真实情况。
  试点中实现了对监所和被羁押人员的全方位、持续性的监督。从试点的结果来看,这种外部监督的新模式,能够弥补当前监所单一内部监督模式所造成的公权力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弊端。从辽源市的监所巡视试点的成效可以看到,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监督虽然与传统的监督制度有较大差异,但这种新的监督模式无疑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不仅要完善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还应当将社会公众的监督纳入到当前的监督体系中去。监所巡视制度的开展可以让社会公众以“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去,一方面,社会公众的行为本身就是司法制度规范的对象;另一方面,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又参与到司法的过程中,可以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而侵犯公众利益。监所巡视制度相较于传统监督模式最大不同在于,这种监督模式将社会公众单独作为一方监督主体,让社会公众行使一定的监督权,监督羁押场所内的公权力运作状况,以杜绝酷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这种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的能动司法方式,有助于修复社会公众与国家羁押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使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和谐相处,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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