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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导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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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农业保险政府行为主导性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2.1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基本内容

2.1.1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

2.1.2农业保险的经营客体

2.1.3投保人

2.1.4农业保险制度安排

2.2农业保险中三个行为主体的界定及其经济学分析

2.2.1从保险公司角度即供给角度分析原因

2.2.2从农民角度即需求角度分析原因

2.2.3从政府的角度分析原因

2.2.4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比较严重

2.3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国外农业保险发展中政府行为和效果的理论分析

3.1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分析

3.1.1美国中央政府主导模式

3.1.2加拿大农业保险主导经营模式

3.1.3日本的合作经营保险模式

3.1.4以法国为代表的西欧保险经营模式

3.1.5以菲律宾代表的亚洲发展中国家农业保险

3.2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经验借鉴

3.2.1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分析

3.2.2国外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政府行为及效果的理论分析

4.1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4.1.1我国在1982年—2003年间开办农业保险的情况和经验

4.1.2我国2004年以后进行的农业保险供给探索及经验总结

4.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及其效果分析

4.2.1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政府行为

4.2.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效果分析

第五章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及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的设想

5.1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模式

5.1.1政策性农业保险或农业风险监管机构

5.1.2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直接业务

5.1.3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

5.1.4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从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

5.1.5建立农业巨灾风险管理专项基金

5.1.6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

5.1.7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和协助农业保险的发展

5.2强化经济层面上的政府行为

5.2.1财政补贴措施

5.2.2税收优待措施

5.2.3实施农业保险互助基金等措施

5.3规范法律范畴的政府行为

5.4充分行使行政职能,提高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5.5大力加强农业保险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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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自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以来,农业保险市场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农业保险市场缺乏合格的市场主体。农民参加农业保险热情不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不多,保险产品奇缺。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明确有效的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政府在设计农业保险市场时,必须兼顾市场中各方的利益平衡——收益与风险,根据我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分阶段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品种、多层次农业保险产品,丰富市场,吸引广大农户进入农业保险市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本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主导作用进行分析,旨在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的三个行为主体(政府、保险公司、农民)的职责范畴,建立政府主导下,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农业保险的模式,更适应当前农业发展的需要,可以实现政府利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保险公司的利益/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民利益/收入最大化的目标。 本文拟通过提出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并予以分析,构建一个在政府主导下的,政府、保险公司、农民互动的科学的现实的农业保险体系。通过研究政府行为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确立其主导地位,并分析其主导地位的可行性和实现路径;从农业保险行为主体中政府主导性地位的角度出发予以分析农业保险问题,促使政府尽快发挥其政策职能,以构建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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