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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概念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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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问题的提出

1.1.1 立法沿革

1.1.2 存在的问题

1.1.3 拟解决的问题

1.2 文献综述

1.2.1 文献概况

1.2.2 文献述评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框架

第2章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概念的争议与评析

2.1 “合同”内涵的争议与评析

2.1.1 “合同”内涵的争议

2.1.2 对争议的评析

2.2 “合同”外延的争议与评析

2.2.1 “合同”外延的争议

2.2.2 对争议的评析

第3章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内涵之界定

3.1 “合同”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

3.1.1 “反映平等关系”的含义

3.1.2 须“反映平等关系”的理由

3.2 “合同”是反映财产关系的合同

3.2.1 “反映财产关系”的含义

3.2.2 须“反映财产关系”的理由

3.3 “合同”是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

3.3.1 “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的含义

3.3.2 须“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的理由

第4章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外延之确定

4.1 “合同”应该包含的类型

4.1.1 口头合同

4.1.2 民事合同

4.1.3 劳动合同

4.2 “合同”不应包含的类型

4.2.1 国家合同

4.2.2 行政合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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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尚存争议。在其内涵上,“一特征说”认为其只需体现市场秩序的本质;“二特征说”则认为除此还应体现财产权;“三特征说”较之前两者则更为详细和具体。在其外延上,“合同性质标准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或者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合同形式标准说”则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合同的角度来界定“合同”的外延。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具有其特定内涵。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合同各方的意思自治性以及处罚范围的限定性要求“合同”应是反映平等关系的合同;行为对象、合同性质、处罚范围等决定了“合同”应是反映财产关系的合同;市场经济活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合同的双务有偿性决定“合同”应是反映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
  基于“合同”之内涵,“合同”是产生于市场活动中的、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体现。基于“合同”之外延,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当然应包括大部分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要式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但包括书面合同,还应包括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民事合同中具有财产性质的合同、劳动合同等也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包括国家合同和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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