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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观表现
(一)“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之范围
(二)“裁判”是否包括调解
(三)“枉法”是否包括违反程序法
(四)枉法裁判是一种行为还是结果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主体
(一)主体界定
(二)“人民陪审员”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三)“执行人员”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四)“书记员”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五)“检察人员”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三、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
(一)主体的注意义务
(二)“故意”的判断标准
(三)“故意”的具体界定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认定中的具体问题
(一)罪与非罪问题
(二)此罪与彼罪问题
(三)共同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后 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