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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军队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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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引言—问题的提出

2军队采购制度简介及原理

3军队采购制度的法律性质分析

4军队采购中的寻租行为

5军队采购制度的完善: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结语

本文注释: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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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防物资供应制度是国防建设的重要方面,军队采购作为国防物资供应制度的重要组成,直接涉及到军队提供公共产品—国防安全的能力。军队采购是指军事机关为主体,以履行国防安全职能为目的,使用国家公共资金—军费,通过与市场中私法主体缔结采购合同的方式,获得国防装备、物资、工程及服务的制度是军队采购制度,其本质是运用国家公共资金的公共支出行为,具有公共性;其目的是市场竞争制度引入到国家公权力领域,通过竞争以提高国家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军队采购管理活动的效率,最终目标提高军队履行国防职能的能力。 军队采购制度实施后对推进国防建设事业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实施中,也暴露了制度方面的若干问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采购过程中军事机关行政权力干预行为,甚至出现了行政权力寻租行为。本文试从行政法与公共选择中寻租理论相结合的角度,从分析军队采购的法律性质入手,研究这种权力干预行为的成因、实质,探讨如何予以制约。 首先,本文介绍了军队采购制度,指出军事机关在行使国防建设管理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性质,具备行政法上行政的范畴;其次,本文从采购合同与采购行为的概念区分入手,指出采购行为的行政性质,采购中有权的军事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因宪法授予的国防建设事业管理权,可以对采购合同的缔结履行实施一系列行政管理,这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行为就是军队采购行为,其中各方之间形成行政程序法律关系,故军队采购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同时,军队采购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采购合同的缔结、履行,军队采购合同是一种行政合意下的民事契约,即行政性合同,军事机关具有合同上的行政优益权,并认为军事机关在采购行为及采购合同中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以行政裁量行为做出的。 通过军队采购行政性的明确,本文进一步指出由于军事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具备优势地位,而现行采购体制中,因忽视军队采购的行政性质,故而缺乏对其行政权力制约的有效途径,因而易产生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使—权力寻租。同时结合寻租理论,分析军队采购中权力寻租的存在形式及形成原因,指出由于权力寻租“溢出效应”和“棘轮效应”的存在,仅凭行政体制内部制约难以有效解决行政权力违法行使,认为完善军队采购制度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完善的军队采购参与人行政权利救济制度,以此来制约军事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并重点讨论通过建立法审查制度来限制军事机关行政权力的可能性、可行性,指出建立军队采购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解决军队采购中寻租行为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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