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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及预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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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概论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危害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

(一)学校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与未成年学生法律关系定位

三、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概述

(二)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行为及责任的性质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

(四)我国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的争论

(五)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对策

(一)完善伤害事故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善教育教学设施

(三)学校要做好预防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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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学校、家庭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我国在法律上对此类事故的规定都存在着原则性太强、缺乏可具体操作性等问题,使得学生伤害事故在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存在重重障碍。这种状况既破坏了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又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笔者认为,寻求合理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当前伤害事故理论研究和专项立法、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集中探讨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以及事故预防问题。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问题展开: 一、论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与特点、类型、危害。从概念上看,判定末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坚持时空条件、受伤害者的学生身份和人身损害后果的统一,并从概念入手,明确本文所研究的伤害事故范围及其特点;从类型上看,本文主要就最常见的事故形式进行了概括分析,按事故发生地点分为校内常见伤害事故和校外常见伤害事故;从危害上看,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给受害学生本人及其家庭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论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要准确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通过对学校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分析,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而是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教育教学职能是其最基本的职能。学校为了更好地履行教育教学这种特定的职责,需要对学生的健康安全进行有效地管理、保护和监督。但这种管理、保护职责有其特定范围,而不是在任何场所、任何时间都将学生的活动置于自己管理之下。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是基于其教育教学活动而产生的。 三、论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错综复杂的,单一的归责原则不能很好地解决复杂多样的学生伤害事故,因而适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是解决事故的必然选择。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事故中认定学校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的大小,以此确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并依此进行损害赔偿。而某些特殊的学生伤害事故应考虑其他归责原则进行补充性的责任认定。本文就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分别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形以及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四、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文对如何预防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提出了相应对策。主要包括:完善伤害事故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增强师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加大社会综合环境的整治等等。这正是本文研究学生伤害事故的落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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