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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自然主义背景下的伦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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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

目次

1 绪论

2 自然主义的过去

2.1 从亚里士多德到自然法

2.2 苏格兰启蒙运动:对人类秩序的新解释

2.3 达尔文主义及新达尔文主义

2.4 本章小结

3 自然主义错了吗?

3.1 自然主义

3.2 道德实在论和伦理自然主义

3.2.1 错误理论和表达主义

3.2.2 最小主义

3.2.3 "定义论谬误"和"未决问题"论证

3.3 休谟问题

3.3.1 雷切尔斯的充足理由论点和对休谟的重新解读

3.3.2 普特南的批判

3.4 本章小结

4 "自然的正义":契约理论的自然化

4.1 传统的契约理论

4.2 "移情偏好"与人际效用比较

4.3 原初状态的演化理论

4.4 错误理论与契约主义

4.5 本章小结

5 结论:迈向跨学科的综合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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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本世纪初的十年间,出现了大量在跨学科的背景下研究人类道德的文献,不少学者认为,这些文献正在为加深我们对道德现象的理解作出重大的贡献。然而传统的伦理学家却会坚持,道德现象是关乎价值的,而价值问题的讨论全然不同于对事实问题的讨论。他们认为,由于我们不可能从对事实问题的探究中推出我们应该怎么做,所以上述的文献对传统的伦理学或政治哲学来说并不会具有多大的意义。坚持用经验科学的方法研究道德问题的理论传统被称为“自然主义”,这种传统由来已久。而面对自然主义,哲学界历来有两种主要的反对理由:其一是摩尔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其二是被黑尔所肯定并发展的“休谟法则”。摩尔声称,我们不能将像“善”这样的道德属性定义成自然属性,比如说将“善”定义成“可使功利最大化的”,前者存在于思想的领域中,而后者是在经验中可观察的,如果我们试图将前者与后者联系起来,就是犯了一种逻辑谬误。第二种反对理由经常被认为是休谟在他的《人性论》第三卷中所提出的,据黑尔称,休谟认为,我们不可能从关于事实的陈述中推出一个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道德判断,如果试图这样做,那么也是犯了一种逻辑错误。本文将为自然主义的伦理学探究寻求一种合法性,我们将讨论上述两种对自然主义的指控,考察它们究竟是真的有力的,还是极具误导性的。为了表现自然主义可能具有的优势,在这种考察的基础之上,本文将介绍一个具有浓厚的自然主义气息的道德理论,即宾默尔提出的“自然正义”理论,该理论可以看成是对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继承与发展。然而,它与罗尔斯最初的理论在风格上却大相径庭,它不再依赖于众多有争议的形而上学假定,而是把根基建立在由演化而获得的真实的人性之上。本文将考察这种理论与传统的契约理论的异同,并讨论其优点与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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