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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源性产品价格的资源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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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插图和附表清单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的背景

1.1.2 选题的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

1.2.2 国内研究

1.2.3 文献评述

1.3 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1.3.1 论文的创新点

1.3.2 论文的难点

2 资源税理论分析

2.1 资源租金理论

2.2 外部性理论

2.3 资源价值论

2.4 资源最优耗竭理论

2.5 税制优化理论

3 国内外资源税比较研究

3.1 国外资源税实践

3.1.1 国外代表性矿产税收制度

3.1.2 国外典型水资源税制

3.1.3 国外林业税收制度

3.1.4 越南的资源税制

3.2 我国资源税现状

3.2.1 资源税制概况

3.2.2 资源税收情况

3.3 比较中的启示

4 资源性产品价格效应的相关与回归分析

4.1 指标及数据的选择与预处理

4.2 计量分析

4.2.1 杭州市的统计分析

4.2.2 重庆市的统计分析

4.3 结论及预估

4.3.1 本章结论

4.3.2 预测估计

5 新一轮资源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5.1 明确新一轮资源税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方向

5.2 理清矿产领域税费关系,区分两者的不同功能

5.3 完善资源税收要素,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5.3.1 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全面保护自然资源

5.3.2 选择性的资源税计征方式,联动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

5.3.3 完善计税依据,确立合理的税负水平

5.4 制定合理的税收分配政策,规范税款使用

5.5 提高资源税立法层次,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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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冲破一个个体制困境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些尚未触及的领域;连续的高速发展,带来经济建设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造成资源约束的瓶颈效应越来越硬化。不科学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的资源性产品比价关系,成为了当前资源能源滥采滥伐、过度使用、肆意破坏的重要因为,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性障碍。使煤、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时代课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着力点。全文着眼于财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以资源税改革为抓手,旨在通过改革资源税,理清自然资源领域的税费关系,以达到优化资源性产品价格的目的。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避免了众多国内学者常采用的从现行资源税制缺陷着手,直接提出改革建议的单纯规范式分析;而是广泛地采用了理论探讨与政策实践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佐证、横向对比与纵向比较相呼应。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研究工作的准确性,更加增强了政策建议的科学性与执行力。在立足点上,本文没有局限于通常研究中的以税制论税制,而是将资源税改革与优化资源性产品价格相结合,不仅探讨了资源税直接的调控作用,还研究其通过资源性产品价格进行传导的间接效应;并且将资源税改革提到了完善分税制以及构建公共财政框架的高度,以期发挥资源税在区域经济协调以及财政公平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应有的功用。
   从整体来看,本文的讨论,在逻辑上基本是沿着资源税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相应的税改建议这三部分有序而连贯地展开的。
   结合我国当前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在回顾了国内外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在第二章对资源税进行了比较完整的理论分析,从租金说、外部性、价值论、跨期替代、税制优化等角度,在理论上明确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要求与方向;接着,第三章从实践着手,研究了国内外现行的资源税制,通过资源税立税宗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计征方式等方面的国内外对比,明了地展示出我国现行资源税制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制进行改革已经成为了时代的必需。
   资源税牵涉广泛,其改革的限制性因素很多,既担心会影响经济增长,又顾忌会推动CPI,给居民生活增加负担等。那么,资源税改革究竟会通过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效应对价格指数、居民消费支出、能源消耗、经济增长等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呢,当前的资源税改革控制在多大的幅度才是社会可承受的呢?本文第四章以实证分析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研究。通过以杭州和重庆为例所做的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效应相关与回归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到,由于市场竞争,税负转嫁限制以及生产、消费替代等诸因素的影响,资源性产品价格上升对CPI、对居民消费支出、对地区经济产生的压力也许并不及大家所想象的那么大。只要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内,资源税改革对居民生活以及经济增长的冲击是可以承受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当前进行资源税改革也是可行的。
   文中政策建议部分,不仅对上述改革的幅度进行了量化;而且深入地对我国新一轮资源税制进行了设计,总的思想是规范和归并资源领域的税费,将税负前移并适当提高,以改变目前资源近于无价、原料显著低价的扭曲现状,优化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同时也压缩资源相关企业不合理的利润空间。具体说来,包括明确资源税的立税宗旨、征税原则;理清矿产领域的税费关系,清楚地界定税与费各自的征收理论依据、功能定位、款项用途等;提出发展矿业权市场,将矿产级差租金部分体现于采矿权使用费,将绝对租金体现于补偿费。同时,建议提高资源税立法层次,改革税收要素,完善配套体制,逐步将资源领域税收中性的、作为财政一般性收入的增值税,转变为调节功能更强、使用上更具专门性的资源税,以实现税制的结构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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