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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话中的民意和法意——以司法环节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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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难题及其处理模式

1.1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难题

1.2 司法的处理模式

1.2.1 司法处理模式一:司法服从民意

1.2.2 司法处理模式二:司法拒绝民意

1.2.3 司法处理模式三:司法筛选民意

2 法律对话和司法对民意的筛选理论

2.1 法律对话的形成

2.2 立法者通过立法对话筛选民意形成法律文本的法意

2.2.1 立法过程中民意和法意的冲突与和谐

2.2.2 接近公意的民意和作为众意的民意

2.2.3 法律文本的法意就是作为公意的民意

2.2.4 立法者通过立法对话筛选民意形成法律文本的法意

2.3 司法过程中法意和民意冲突难题的成因与本质

2.3.1 难办案件和法律文本法意的未确定性

2.3.2 难办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文本法意解释的主体结构

2.3.3 难办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文本法意解释的话语权关系

2.3.4 法意和民意冲突的形成及其本质

2.4 法官通过司法筛选民意探索法律文本的法意

2.4.1 民主政治中司法、立法和民意之间的关系

2.4.2 民意表达在司法环节中的特殊体现

2.4.3 司法过程中民意和法意的冲突与和谐

2.4.4 法官通过司法对话筛选民意探索法律文本的法意

3 经由司法对话筛选民意的基本机制

3.1 筛选民意的司法对话主体

3.1.1 对话主导者——法官

3.1.2 个别对话主体——律师,当事人与专家

3.1.3 普遍对话主体——民众

3.2 筛选民意的司法对话程序

3.2.1 审判前的对话程序

3.2.2 审判中的对话程序

3.2.3 审判后的对话程序

3.3 筛选民意的司法对话结果及其运用

3.4 筛选民意的司法对话的意义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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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对话网的集合,是存在于立法者、司法者和听众之间的对话,它反映在符号上的体现就是法律文本。法律文本有其自己独立存在的意义。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对民意做出考察,吸纳接近公意的民意进入立法环节而成为法律文中的法意。法官在审判难办案件的过程亦需要对文本这种独立意义做出理解以致探寻出隐含在法律文本中的法意,同时在司法审判的环节中法官还需要考虑与民众之间的对话,使得审判能合理地吸纳部分接近公意的民意。民众自身在遇到难办案件时也会主动表达自己的观点,参加到与立法者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对话。最终,这三个角色需要互动而达到良性循环的模式。因此本文主要以司法环节为中心,以法律对话为方法,展开对民意与法意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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