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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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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种类及其行为类型

1.1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及行为类型

1.2.1 链接

1.2.2 网络转码

1.3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种类

1.3.1 新闻聚合类服务提供者

1.3.2 视频聚合类服务提供者

1.3.3 音乐聚合类服务提供者

1.3.4 聚合类app

2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2.1 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

2.2 免责抗辩

2.3 链接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2.3.1 普通链接、深度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2.3.2 盗链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2.3.3 加框链接、“灰色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

2.4 网络转码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

3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3.1 不能完全由著作权法规制的行为

3.1.1 普通链接与深度链接

3.1.2 加框链接与“灰色链接”

3.1.3 新闻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转载问题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及案例分析

3.1.2 加框链接与“灰色链接”

3.1.3 新闻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转载问题

4 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4.1 著作权法的完善建议

4.1.1 举证责任倒置

4.1.2 明确协助义务

4.1.3 默认许可制度

4.1.4 不单纯采用“服务器标准”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4.2.1 采用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并用

4.2.2 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4.3 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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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由于其便捷高效的操作方式,促使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然而,“今日头条”、“芭乐影视”、“全聚视”等聚合类服务平台纷纷深陷著作权侵权纠纷,让国内大众不得不把目光放在此聚合类服务提供者身上。目前,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突破,聚合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也开始变得更精细,而其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旨在对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其行为置于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分析如何规制的问题,并给出完善立法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第一部分介绍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概念与行为类型,笔者以最主要的链接行为、网络转码并结合行为类型,列举目前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种类。在第二部分,笔者针对第一部分列出的行为类型,分别分析我国著作权法是如何对其进行规制。并将理论界争议较大的“用户感知标准”与“服务器标准”之争、著作权归责原则争议以及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争议加以阐述。在第三部分,笔者将无法完全适用用著作权法进行规制的网络转码、加框链接、“灰色链接”以及新闻聚合平台等行为,置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规制,并结合司法判例分析。最后在第四部分,本文借鉴北京高院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与201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就网络聚合类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制如何在著作法修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时加以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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