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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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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引言

2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现状

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争议

3.1举债人配偶举证观点

3.1.1举债人配偶举证观点的实务出发点

3.1.2举债人配偶举证观点的法理基础

3.2债权人举证观点

3.2.1债权人举证观点的实务出发点

3.2.2债权人举证观点的法理基础

3.3债务分类举证观点

4 “新司法解释”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探讨与建议

4.1 “新司法解释”下举证责任规则的探讨

4.1.1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的探讨

4.1.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的探讨

4.2 “新司法解释”下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建议

4.2.2“新司法解释”的溯及既往的从宽把握

5实务中常见的不同债务类型下举证责任分配的重构设想

5.1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与实质证明要求

5.2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实务中常见的债务类型

5.3不同债务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方案

5.3.1法律要件分配规则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适用

5.3.2推定规则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的适用

5.3.3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四步论”及分配方案

6结语

附录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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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系法学界的共识。一个早已不存在争议的问题却在实践中产生巨大争议,从而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因夫妻特殊的身份关系、社会贫富及消费差距、债权人对于产品或款项用途的控制力丧失等,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厘定存在困难,客观事实无法查清,法院只能根据在举证责任分配下推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当推定的法律事实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时,争议及矛盾自然产生。 根据大数据分析,笔者将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类,并发现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集中爆发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但是租赁合同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侵权法律关系中也同样会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纠纷。除了借款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享有优势地位外,其他引发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法律关系并不适宜适用“共债共签”原则。债权人、举债人以及举债人配偶在各个法律关系中的证据距离、证明成本、举证能力亦各不相同,因此将举证责任全部归于一方主体承担,均不符合公平正义等实质证明责任的要求。因此,要根本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就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债务,细化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让推定的法律事实逼近客观事实。 同时,鉴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举证困难的客观情况,故保留推定规则存在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笔者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现实普遍性”以及“夫妻容忍性”作为判断推定规则前提事实的要素。最终得出结论:在借贷性负债、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性负债以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生的侵权性负债,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日常生活消费性负债、生产消费性负债以及从事合法活动中发生的侵权性负债采用推定规则,由举债人及其配偶承担抗辩反证责任。

著录项

  • 作者

    张阅;

  • 作者单位

    浙江大学;

  • 授予单位 浙江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周江洪;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企业经济;刑法;
  • 关键词

    夫妻; 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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