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追究国有企业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1.1 国有企业高管的界定
1.2 实体法现状
1.2.1 行使归入权
1.2.2 返还财产
1.2.3 确认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无效
1.2.4 赔偿损失
1.3 程序法现状
1.3.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1.3.2 适用民事诉讼的困顿
2. 国资委是追究高管非法侵占国有资产民事责任的适格主体
2.1 国资委与检察院启动民事程序分析
2.1.1 检察院启动民事督促起诉程序的实然分析
2.1.2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应然分析
2.1.3 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然分析
2.2 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2.2.1 国资委是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
2.2.2 国资委是股东代表诉讼适格原告
3. 国资委追究国企高管民事责任的制度设置
3.1 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
3.1.1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一般规则
3.1.2 国资委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特殊规则
3.2 明确国资委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3.2.1 国资委在“两层次模式”国有企业高管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3.2.2 国资委在“三层次模式”国有企业高管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3.3 立法设计国资委追究国有企业高管民事责任的义务
3.3.1 一般股东追究国有企业高管民事责任权利设计的原因分析
3.3.2 国资委追究国有企业高管民事责任义务设计的原因分析
3.4 明确国资委不提起国有股权代表诉讼的法律责任
3.4.1 行政责任
3.4.2 刑事责任
3.5 确定国资委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民事赔偿的归属
3.5.1 民事赔偿归属国有企业
3.5.2 民事赔偿应部分用于补偿国资委的诉讼费用
3.6 败诉的风险归于国资委
3.6.1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赔偿
3.6.2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赔偿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