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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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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创新点与不足

1.4.1 创新点

1.4.2 不足

第二章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产生的基础

2.1 一票否决权的界定

2.1.1 一票否决权发展渊源

2.2.2 一票否决权的特性

2.2 PPP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为一票否决权奠定了组织基础

2.2.1 PPP项目的不同阶段

2.2.2 PPP项目的交易结构

2.2.3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在PPP项目公司组织结构中适用情形

2.3 一票否决权的存在是政府方在PPP项目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的

2.3.1 PPP项目中政府方的“合作者”角色

2.3.2 PPP项目中政府方的“监管者”角色

2.3.3 PPP项目公司中的一票否决权体现政府方监管角色

第三章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性质

3.1 一票否决权的存在方式

3.1.1 私募基金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3.1.2 黄金股制度中政府方的一票否决权

3.1.3 公司章程中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

3.2 不同形式下一票否决权的异同

3.2.1 不同形式下一票否决权的共同性

3.2.2 不同形式下一票否决权的差异性

3.3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性质

3.3.1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一般属性

3.3.2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属于特定股东反对型防御性条款

第四章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效力

4.1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法律效力问题的实质

4.2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突破《公司法》多数决规则的法理依据

4.2.1 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法理辨析

4.2.2 资本多数决规则条款属于单向强制性规范

4.3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突破《公司法》多数决规则的域外立法经验

4.3.1 单向缺省性规范——德国、日本、韩国

4.3.2 强制性规范——韩国

4.4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突破《公司法》多数决规则的司法审视

4.4.1 法院对公司章程中重大决议事项规定宽于公司法的认定无效

4.4.2 法院对公司章程中重大决议事项规定严于公司法认定其效力

4.5 小结

第五章 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行使

5.1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权力边界

5.1.1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受股东会或董事会自治范围约束

5.1.2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受PPP项目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范围约束

5.2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行使规则

5.2.1 PPP项目涉及到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规则

5.2.2 权力与风险对等规则

5.2.3 积极行使规则

5.3 行使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责任规制

5.3.1 政府方消极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责任

5.3.2 政府方滥用一票否决权的责任

5.4 政府方一票否决权行使的制度完善

5.4.1 明确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合法性边界

5.4.2 设置消极行使或滥用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论文情况说明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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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在《关于201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中,明确要“推广运用PPP模式,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对于PPP落地项目中,大部分项目都会成立PPP项目公司,PPP项目公司一般有两种模式:社会资本方独资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资,而政府方参股的公司中,政府无论是否参与分红,都可能会在实施方案中规定成立的项目公司中,政府方对项目公司具有监督权,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藉此本文拟通过文献分析等论证方法,结合《公司法》第43条规定对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产生的基础以及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行使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本文从一票否决权概念以及PPP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政府方角色入手,探究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产生基础,之后通过对黄金股制度、私募基金董事的一票否决权、特定股东同意型防御性条款与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进行分析比较得出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法》第43条资本多数决条款的法律分析探究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效力,最后对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的行使进行阐释分析。基于以上路径分析,本文提出,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存在于政府方参股的PPP项目公司之中,是政府方可以否决社会资本方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相关事项时的一种机制,而这又是因政府方的监管角色而产生的权力。PPP项目中政府方的一票否决权的法律性质是特定股东反对型防御性条款。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条款涉及到的不仅仅《公司法》第42条而是第43条第二款的规定,第43条第二款则属于单向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规定宽于三分之二以上界限的一律认定其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对于严于三分之二以上界限的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PPP项目公司章程的政府方一票否决权来讲,设置一票否决权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利益为目的而提高通过门槛应认定其效力。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应受到股东会或董事会自治范围以及PPP项目中政府方涉及到的公共利益的约束,应遵循公共利益最大化、权力与风险对等、积极行使的规则,消极行使一票否决的政府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滥用一票否决权的政府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PPP项目中政府方一票否决权行使应明确其合法性边界并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到一票否决权条款的争议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即由政府方举证其行使一票否决权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著录项

  • 作者

    毛星;

  • 作者单位

    天津大学;

  • 授予单位 天津大学;
  • 学科 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李士萍;
  • 年度 201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PPP项目; 政府; 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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