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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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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79年保险业恢复以来,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业受益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09年底,全国保费收入已突破一万亿元,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四万亿元,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发展、服务社会稳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已成长为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保险业经营面临的风险也逐渐聚集。但目前监管系统内对如何加强和改进保险公司风险监管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策略的研究还比较少,更多的是采取一种监管政策推动的方式,督促各保险公司自我控制。但由于目前保险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业务规模仍是最主要诉求,各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防范不够重视,不可能将比较大的精力放在风险的管控和化解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从保险公司风险监管理论和相关背景的介绍和分析入手,首先介绍风险的概念、形成风险的因素和风险的分类,引论一般意义上风险监管的概念、过程、方式,以及风险监管技术的选择,并在分析保险业风险点的基础上,讨论了保险公司风险监管的内涵和特点,简单阐述了保险公司“三支柱、五防线”的风险监管基本框架。随后,重点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方面阐述了目前保险公司风险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体来看,监管三支柱中不同程度存在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覆盖保险公司全部风险点情况。同时,偿付能力监管中的忽视承保质量管理、未建立与偿付能力监管相适应的会计制度、未建立财务指标动态监管体系和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市场行为监管的倚轻倚重、检查手段落后;治理机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高管激励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影响着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对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针对这些问题,应从几个方面改善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规章体系,现行监管中很多地方还存在着无法可依的情况,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一些风险点没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措施,客观上造成了监管不到位;二是尽快健全与保险公司风险监管相适应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务指标动态监管体系,实施事前和事中监管,抓早抓小,超前防范风险发生;三是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一方面要积极探索保险公司风险分类监管体系,针对各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另一方面,促使保险公司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研究充分发挥保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用和经历层职能的合理有效机制,利用公司自身力量辅助监管;四是完善监管体系,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把该由市场管、由市场调节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避免监管越位;五是针对系统性或大规模风险建立专项监管制度或政策,尽量降低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风险给行业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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