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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研究——以峨眉山风景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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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旅游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旅游资源的不断开发利用,旅游业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破坏性也逐渐显现出来。可以说,旅游业的过快发展,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是造成当代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自然资源日益稀缺,历史文化遗迹严重毁坏的重要因素。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公还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又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
   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和自然遗产,保存人类的悠久历史文化遗产,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就必须要坚决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为了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从而建立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正常秩序。在现代社会的各种规范中,法律规范在现代社会中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它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最有效方式。世界各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与现实同样向我们表明,我们无法只通过经济手段或者行政措施来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而法律因其制定过程的严肃性和制定过程中的广泛参与性,确保了法律及其所确定的制度规范的合理性。在旅游资源的保护中,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立法,充分考虑旅游资源的特征和价值,形成对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因此,法律手段是我们保护旅游资源的最有效方式。走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之路,建立完备的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体系是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一直都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也在完善之中。但是,人们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旅游资源保护的紧迫性,还没能建立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已有的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分散。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促使我们有必要综合包含于各个资源体中的关于旅游的那一部份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使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和系统化。
   本文在借鉴国外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探析我国目前关于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现状,全方位地思考旅游资源保护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寻求更完备更科学的法律保护方法,并为建立比较完善的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在内容安排上,本文由导论、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国外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的比较分析,峨眉山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现状,完善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立法等五个部分构成。
   第一章:导论。本章的内容包括本论文研究的意义,论文所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创新点等。
   第二章: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本章对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回顾和梳理。本章首先对旅游资源概念进行了介绍,包括旅游资源的涵义和特点以及类型等。然后引用了一些国际性组织关于旅游可持续发展的资料,对可持续发展以及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范畴进行了说明。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加强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接着又阐述了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立法原则。从而为后面的内容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
   第三章:国外旅游资源保护法律的比较分析。本章在搜集国外关于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资料的基础上,对国外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进行了概述。重点介绍了美国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现状,日本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历程。还简单介绍了欧洲国家、南非和印度等国家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了解这些国家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有助于我们对当今世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现状有一个总体性认知,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也可以从中汲取一些营养。从而有助于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第四章:峨眉山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现状。本章是对峨眉山旅游业和旅游资源保护的实证分析。首先比较详细介绍了峨眉山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多样的地质、地貌、气候、土壤资源,丰富多彩的植物资源和动物资源,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和美学价值等。接着收集整理了有关峨眉山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分类加以介绍。包括风景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旅游行业管理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旅游规划建设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适用于旅游业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于旅游业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适用于旅游业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适用于旅游业的消防和公共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旅游业有关的林业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峨眉山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内容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旅游行政管理体制不顺,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难以落实,旅游资源保护的司法有待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公众参与度不够等。
   第五章:完善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立法。本章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可以采取的措施。要加强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我们首先需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性,从而形成有利于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社会思想意识基础。二是要完善和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立法,特别是应当制定旅游基本法、旅游资源保护法、世界遗产保护法、生态旅游法,完善环境保护法。要提升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三是要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旅游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和行政管理权三权分开,要改革我国旅游资源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加强各旅游资源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四是要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的司法执法,建议设立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审判庭。五是完善旅游资源保护公众诉讼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旅游资源保护的渠道。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阐述了我国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加强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法律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与自然、人类社会和谐相处,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保护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实现和保护旅游资源社会效益的需要。是实现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的需要。
   二是阐述了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原则。要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用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用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观念来总揽和指导旅游资源保护立法,让可持续发展观念外化和实体化。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上要坚持旅游资源代际公平分配的立法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立法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的立法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立法原则。旅游资源的开发应当走循环经济发展道路的立法原则。
   三是提出了我国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应当走综合立法与单项立法并重的道路,应当制定综合性的旅游法和旅游资源保护法,对旅游资源保护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的培育,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得到深厚的非正式制度的支持。要加强对旅游资源行政执法管理的立法,完善旅游资源管理体制。要加强对旅游资源保护司法的立法。要完善公众诉讼权制度,方便群众参与旅游资源保护。
   本文只是以四川峨眉山风景区为例对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护进行的一个初步分析,其中的的某些观点难免管窥之狭隘偏颇。受时间和知识能力的限制,本文对旅游资源保护现状的认识还显肤浅,对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理解也显浅薄,所提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在体系上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总之,论文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我会在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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