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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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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的信用权基本理论

第三章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信用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

第四章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

第五章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保护的现状

第六章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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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上的信用是指社会公众对交易主体所具有的债务偿付能力和债务偿还意愿的评价和信赖,是其综合经济能力的反映。对个人综合经济能力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就是个人信用征信。个人信用征信无论是对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还是对于商主体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西方的现代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已经有了一个多世纪的历史,己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体系。例如美国既是市场经济最完善的国家,也是个人信用体系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个人信用征信采取的是完全市场化模式,其基本架构包括三部分: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信用立法体系和相应的信用执法机构。 信用信息开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个人信用信息是制作征信产品的原材料,是开展信用管理服务的基础性条件。但是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会涉及到个人信用权的保护,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信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信用权保护问题是关系到我国信用立法成败的关键问题。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在我国才刚刚起步,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环境健全的征信国家,征信实质上就是以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为核心在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之间形成的多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就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消费者个人的权利和征信机构的义务是这些多重法律关系的重点内容,影响着整个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各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最有可能的就是侵犯消费者个人的个人信用权。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还应依征信机构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情节轻重,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于我国而言,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非征信”状态,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缺乏经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对个人信用权的保护非常不力、面临诸多困难。在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我们必须正视这些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践,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中的信用权保护制度。 本文主要从个人信用征信和信用权保护的冲突的视角入手,采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的立法动态,对中国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的信用权保护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信用权法律保护制度的法律构想。 从结构上看,本文共有六章,第一章是导论,结合相关的概念和理论,简要说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和主要讨论的问题。第二章开始到第五章为本文的正文,逻辑上大致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有三章(第二章到第四章),主要是个人征信信用权的理论探讨。第二部分内容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论述了我国个人征信立法中信用权保护的现状以及构建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保护的法律设想。 第二章简要介绍了信用及信用权的概念以及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的内容和特点。笔者认为信用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个人信用权只能为权利人本人所享有,不能转让和继承。个人信用征信所涉及的信用具有人格性、道德性、财产性和信息性等特点。个人信用征信包括个人信用知情权、个人信用修改权、个人信用维护权、个人信用控制权以及个人信用利益支配权。 第三章分析了个人征信与信用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首先,为了防范信用风险、节约信用信息调查成本且降低信用重构成本,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不但必要而且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然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个人信用权很容易被侵犯,如何认定信用权侵权行为,在信用征信和信用权出现冲突的时候,应以法理学原理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为基础权衡两者之间的利弊便成为本章研究的重点。 第四章介绍、比较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信用征信过程中保护信用权的具体做法,为我国的立法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第一节,介绍美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对信用权的保护。美国保护个人信用权的法律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该法对信用使用目的做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了信用报告机构和信用报告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和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接着介绍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对信用权的保护。通过总结这些国家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信用权保护的经验和教训,以期对我国个人信用权保护建设有所裨益。 第五章是对我国目前信用征信制度中信用权保护现状的描述,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就信用权制度在我国建立的背景做了一番探讨,接着陈述了信用权制度在我国的现状。由于中国经历了一个由乡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演进过程,在中国乡土社会中,人与人彼此之间的信任是一种纯粹的人身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它是以一种身份制约的方式进行并得以实现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全国性的法律,信用权的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操作性差、并且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 第六章结合国际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中信用权法律保护的建议。本章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信用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是直接保护模式还是间接保护模式。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的范围、明确征信机构的法律义务、信用信息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信用信息使用者的法律义务和个人对其信用权受到侵害的权利救济制度。本章的最后一部分规定了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侵害个人信用权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损害的阻却违法事由。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的信用权,作者认为可以在中国现有地方立法的基础上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侵害个人信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两点:一、从个人信用征信与个人信用权冲突的实质为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冲突角度入手,分析了协调两者之间矛盾的法理依据:以权利制约权力。二、分析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中个人信用权保护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以及存在的问题。当然,由于学生才疏学浅再加上资料搜集和时间的限制,本文存在不少缺陷,如在第四章中,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个人信用权保护情况搜集的资料有限,介绍的比较简单。在最后一章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信用权保护的法律构想中,还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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