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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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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3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1.4.1 研究方法

1.4.2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2.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变化趋势

2.1 个人征信的制度起源

2.1.1 信用与信任

2.1.2 个人征信的起源及应用

2.2 个人征信中的政府与市场角色转换

2.2.1 政府主导下的个人征信

2.2.2 个人征信逐渐向市场化转变

2.2.3 个人征信市场化的理论基础

2.3 互联网对个人征信的影响

2.3.1 互联网加快了个人征信市场化的步伐

2.3.2 互联网征信逐渐兴起

3.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

3.1 我国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主要形式

3.2 我国互联网征信的运行机制

3.2.1 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准入

3.2.2 互联网征信信息的处理

3.2.3 互联网征信的监管

3.3 我国互联网征信存在的法律问题

3.3.1 互联网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过高

3.3.2 互联网征信信息不规范

3.3.3 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力

3.3.4 征信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4.互联网条件下国外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制度化

4.1 国外个人征信的市场化及其特点

4.2 国外个人征信的制度化及其经验

4.2.1 国外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立法

4.2.2 国外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立法

4.2.3 国外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4.2.4 国外个人征信的监督管理

5.互联网条件下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

5.1 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

5.1.1 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价值取向

5.1.2 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基本原则

5.2 互联网条件下我国个人征信规范化的制度建议

5.2.1 明确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

5.2.2 降低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

5.2.3 加快信息标准化建设

5.2.4 严格规范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安全防控系统

5.2.5 探索建立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机制

5.2.6 加强对个人信息主体的保护

5.2.7 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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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政府力量的推动下,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央行为主导的个人征信基本框架。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人们对个人征信的需求日益增加,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呼声越来越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个人征信的主管部门,对此也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8家机构做好开展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市场化的大门正式打开。相较于传统个人征信,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无疑涉及面更广、信息获取效率更高、服务功能更加凸显,更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个人信用信息需求。然而,其存在的诸如道德信息风险、安全技术风险及法律风险等问题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这些风险的危害性更加突出,需要法律加以规制。现阶段,我国在互联网这种特殊条件下,进行征信市场化的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对互联网征信的法律规制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如何对我国互联网条件下的个人征信市场化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对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大而迫切的现实意义。
  本文从个人征信的起源入手,发现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与市场在个人征信中发生了角色转换。由此引出我国个人征信的发展方向——市场化,我国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中以互联网征信为代表。在详细介绍互联网征信的运行机制后,反思我国在规范市场化的互联网征信方面的不足。借鉴美国、德国、日本在个人征信的制度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互联网征信市场化具体的制度建议。全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导论。概述文章的背景、意义及思路,对国内外既有文献进行梳理,简要指出文章的主要内容及创新点,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第二部分,互联网条件下个人征信的变化趋势。本章从个人征信的起源入手,介绍了市场在个人征信中逐渐取代政府成为角色,进而提出个人征信市场化的一种新模式——互联网征信。
  第三部分,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互联网征信机构的三种主要形式,在详细解构我国互联网征信的运行机制以后,指出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过高、信息采集不规范、数据标准化工作相对滞后、征信数据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不力、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第四部分,互联网条件下国外个人征信的市场化与制度化。本章主要选取了美国、德国和日本三个国家的个人征信制度化作为样本,从三个国家在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信息的相关立法、个人征信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及个人征信的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入手,详细介绍了其成功的经验,为下一步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化提供借鉴。
  第五部分,互联网条件下我国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征信中应在坚持安全的价值取向的前提下,遵循共享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推动我国互联网征信的发展。在此基础上,为我国互联网条件下的个人征信规范化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议,即明确互联网征信机构的法律地位、降低个人征信机构市场化准入条件、加快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加快信息标准化建设、严格规范互联网征信机构的安全防控系统、探索建立互联网征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异议处理机制和加强对互联网征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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