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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以相互保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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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 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基本框架和研究方法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2.四川省应探索建立长护保险制度的原因

2.1 长护保险的相关概念界定

2.2 四川省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现状分析

3.长护保险引入相互保险的理论分析

3.1 相互保险基本理论

3.2 四川现有保险模式发展现状及趋势

3.3 开展长护保险需要引入相互保险的原因

4.国内外长护保险模式分析

4.1 国外长护保险动态及模式

4.2 国内长护保险动态及模式

4.3 国内外开展长护保险的现状及探索

5.四川省开展长护保险的制度构建

5.1 四川省长护保险制度设计

5.2 四川省长护保险基金收支测算

5.3 可能存在的问题

6.结论与建议

6.1结论

6.2 政策措施

6.3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规划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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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护理保险(英文简称“LTC”,以下简称“长护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时,为其提供持续护理服务和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目前,随着四川省老龄化趋势的日渐明显,长期护理方面呈现出严重缺失的现状,这意味着未来失能老人的照护问题将会越发突出。因长护保险潜在需求人数难以准确估计,四川省长期护理需求对象又主要是失能老人,因此本文将以失能老人为切入点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从经济角度看,长期护理费用较高,普通家庭难以承受沉重的经济负担,普通的社保和商业长护保险在保障失能老人照护需求方面存在极大局限。在这种形势下,四川省有必要积极探索合适的方式构建长护保险制度化解家庭护理的经济风险。2016年6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开展长护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长护保险制度模式选择和试点,这意味着全面建立长护保险制度已经从学术探讨和规划论证进入到国家层面的试点实施阶段。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已经开展社会保险、相互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建立长护保险的混合制,其中相互保险作为国际保险业界的三大组织形式之一,研究其具体内容对开展长护保险具有实际指导意义。2015年中国保监会印发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标志着相互保险在政府和保险业界的监管下将变得更规范化,为四川省探索引入相互保险开展长护保险提供了政策保障。
  本文分六个章节,首先将介绍积极探索和开展长护保险的必要性,并回顾和总结目前国内外有关相互保险和长护保险相关文献;第二章将详细阐述四川省应积极探索建立长护保险制度的原因,并将运用调查数据分析四川省失能老人长期护理现状和建立长护保险制度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章将在介绍相互保险相关背景知识和现有保险模式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运用逆向选择模型综合对比社保和商业保险,解释引入相互保险开展长护保险的原因。第四章将对国内外长护保险模式和现状分析;第五章将在前文的基础上,详细介绍四川省开展长护保险设计方案,从具体制度设计和可能存在的问题两方面展开,并将相互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运用基金收支模型测算保费率。最后一章将在综合前几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结论,并从建立长期护理制度、建立专业的失能老人评估体系、出台相互保险适应办法、加快相互保险法制建设和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给出详细的政策建议;最后提出一些相互保险组织的发展规划建议。
  由于目前大部分的研究文献都只是以社会保障的角度切入,本文首次提出了可在四川以相互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发展长护保险。但另一方面,因为四川省的社保长护保险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相互保险也刚刚进入我国不久,所以本文研究深度有限,没有实地验证,将来可以在实施长护保险相互制的适用性、具体缴费和给付方案上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开展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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