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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反击杀人案件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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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绪论

2 DV与DV反击杀人案件

2.1 DV的概念

2.2 DV的本质

2.2.1 特征分析

2.2.2 本质分析

2.3 DV反击杀人案件

2.3.1 典型案例

2.3.2 成立要件

3 对DV反击杀人案件的刑事评价

3.1 我国的司法与理论现状

3.1.1 司法应对概况

3.1.2 理论讨论概况

3.2 正当防卫的适用理由与否定

3.2.1 基于英美法系国家适用的“受虐女性综合征”理论

3.2.2 主张家庭暴力行为是一连串持续的行为

3.2.3 根据“有效理论”对正当防卫进行扩张解释

3.2.4 小结

3.3 紧急避险的适用探索与分析

3.3.1 家庭暴力的危险是否正在发生

3.3.2 杀害施暴者是否不得已

3.3.3 杀害施暴者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3.3.4 施暴者是否符合避险行为的对象范围

3.3.5 小结

4 德国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在DV反击杀人案件中的适用

4.1 德国的紧急避险制度

4.1.1 防御性紧急避险与攻击性紧急避险

4.1.2 正当化的紧急避险与免责的紧急避险

4.2 紧急避险在DV反击杀人案件中的适用

4.2.1 典型案例BGHSt48.255

4.2.2 BGHSt48.255的判决分析

4.3 小结

5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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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于DV反击杀人案件的刑事评价,域内外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国内学者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主张基于“受虐女性综合征”专家证词以及扩张的正当防卫解释认定DV反击杀人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二是借鉴德国的紧急避险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提倡认定DV反击杀人行为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本文根据DV反击杀人案件的特征,结合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以及刑法学相关理论,论证DV反击杀人案件成立正当防卫观点的理由因概念“水土不服”,或者标准错误移植,或者范围盲目扩大解释而不具有现实意义,而DV反击杀人案件满足紧急避险的的成立要件,使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发掘与适用成为可能。
  本文以文献研究、比较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以防御性紧急避险在DV反击杀人案件的适用为探索目标,将全文依次分为DV及DV反击杀人案件、对DV反击杀人案件的刑事评价、德国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在DV反击杀人案件中的适用三部分内容。文章第一部分明确了DV的概念与本质,总结了DV反击杀人案件的成立要件,以作为后文DV反击杀人案件讨论的基础与前提;第二部分在概括我国对该类案件的司法与理论现状的基础上,先后从正面讨论了DV反击杀人案件中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而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德国的紧急避险制度及其在DV反击杀人案件中适用进行了介绍与分析,旨在进一步论证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在DV反击杀人案件中可以适用的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首次明确指出DV反击杀人案件的成立要件,对DV反击杀人案件的成立条件加以限定;二是根据DV反击杀人案件的特征、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规定,以及“被害人值得保护利益下降说”等刑法理论,论证DV反击杀人案件具备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各要件,得出紧急避险可以作为DV反击杀人行为正当化事由的结论;三是从日语文献中挖掘出德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解决DV反击杀人案件的判例分析,丰富了相关比较研究资料。本文不仅对DV反击杀人案件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可行性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同时对我国紧急避险制度所蕴含的防御性紧急避险类型进行了发掘,希望本文的内容不仅能为我国DV反击杀人案件刑事评价提供可参考资料,同时也能引起学界对防御性紧急避险理论更多的关注与深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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