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1 引言
2 公私合作的内涵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2.1 公私合作的概念
2.2 公私合作类型
2.3 公共基础设施的界定
3.1 公私合作的一般理论依据
3.2 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理论对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形塑
3.2.1 传统行政法律关系
3.2.2 契约关系
3.2.3 多重法律关系
3.3 德国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的经验
3.3.1 将公私合作纳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构想
3.3.2 德国现行法律对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形塑
3.4 台湾地区“促参法”下公私合作实践之经验
3.4.1 台湾地区公私合作行为的范围
3.4.2 “双阶理论”对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司法实践的影响
4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中的法律关系
4.1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发展之现状
4.2 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定性
4.3 构建我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公私合作法律关系的建议
4.3.1 中标决定应视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4.3.2 应明确中标决定和合作契约之间的关系
4.3.3 建立招投标中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保障机制
参考文献
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