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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及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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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英文文摘

前言

一、从我国目前法律对公司的要求谈到我国法律界长期不承认一人公司的理由

二、从我国目前公司的现状谈到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三、各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四、从欧美主要国家在立法与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修正谈到对我国一人公司立法规制的设想

五、一人公司获立法正式认可前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论文独创性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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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它最初是以一种事实上的而非法定的公司形态出现的。由于一人公司确定了经营风险模式,避免了内部股东纷争,便利了公司灵活经营,维持了企业生存发展,因此,从1897年英国萨洛姆诉萨洛姆公司案确立一人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开始,世界上已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纷纷通过判例或立法肯定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目前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创时期,个体私营经济蓬勃发展,虽然我国法律上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确立,但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高科技高风险的新兴行业的投资者为了规避创业初期的经营风险,纷纷采取挂名股东的办法设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而这种一人公司形式也有隐患,一旦挂名股东主张权利,势必带来无谓的纷争。因此,对自然人一人公司急需进行法律规制。至于国有独资公司、外商一人公司,甚或是完全子公司,虽然有的在法律上有所触及,但均不完善,也急需建立健全法律规制。因此,研究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学说、判例和立法成果,分析我国当前经济发展和一人公司的现状,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也是本文的目的。 本文以民商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还涉及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学等学科领域,对一人公司进行多维角度综合性研究,以期在公司法立法和理论研究上有所创新或突破。 全文共分为五部分:通过审视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制现状,阐明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构想建立健全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未来。主张应分别对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作明确规定,同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作相应修改提出了建议。而对自然人一人公司的规制分别从一人公司的设立(包括设立规制和出资的确保)、运营(包括单独股东行使大会权限以及自我交易等问题)和责任(包括对一人公司无限责任之补充规定和法人格否认法理两种防御措施)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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