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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重塑——以民事诉讼法再修定和《强制执行法》制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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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

一、研究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原由

二、执行权性质

第二节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

一、执行救济的概念

二、执行救济的基本特征

三、执行救济的功能

第二章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行规定与反思

第一节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范畴和分类

一、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分类

第二节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救济方法的规定

一、执行异议

二、执行申诉(执行监督)

三、执行回转

四、司法赔偿

第三节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不足与检讨

第三章他山之石——域外执行救济制度的考证与借鉴

第一节域外执行救济制度概述

第二节日本执行救济制度简介及评析

第三节瑞士执行救济制度简介及评析

第四节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制度简介及评析

第五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重塑

第一节完善与构建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原则

一、中国特色原则

二、整体协调与发展原则

三、审执分立原则

四、当事人主义原则

五、公正、公平和效率原则

六、时效原则

七、程序救济与实体救济相结合原则

八、依法救济和回避原则

九、保护善意原则

第二节执行救济的主体、管辖、范围

一、执行救济申请的主体

二、执行救济申请的受理机关和管辖

三、执行救济申请的请求范围

第三节针对执行实施行为——建立行政性执行救济制度

一、针对实施行为设立行政性执行救济制度的法理依据和优点

二、行政性执行救济具体适用情形

三、行政性救济的运作程序

第四节重塑程序性执行司法救济制度

一、程序性执行司法救济的适用条件

二、程序性执行司法救济的处理程序

第五节创设实体上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度)制度

一、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

二、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

三、债权人异议之诉制度

第六节、执行救济的载体——执行机构的重构和执行裁判庭的增设

一、执行机构重构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理想的执行机构模式

三、执行裁判庭(民××庭)的增设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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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有效制约民事执行权的重要保障。然而,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中,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恰恰是最为薄弱的环节,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缺失,又成为我国当前“执行乱”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为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强制执行法》的制定正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标志着执行救济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正引起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该修正案对执行救济制度的构建还有诸多不够详尽、科学、完善之处,如:修订范围太窄、异议种类不全面、实体救济不彻底等问题。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迫切要求建立并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本文就是笔者结合多年执行工作实践,就执行救济制度作些肤浅的阐述,期望能在学者和专家进行《民事诉讼法》修订或《强制执行法》制定时给予一丝借鉴。 在引言部分,文章着重介绍了权利的重要性,当前执行救济制度已引起重视,提上立法进程,但执行救济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很不全面、彻底、完善。从而引出本文的写作目的和意义。 第一章集中探讨了民事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行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功能、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分类、范畴、和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民事执行救济分为广义的民事执行救济和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本文探讨的是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狭义的民事执行救济,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因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所设立的一种补救以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执行救济制度则是法律规定的由各种救济方法组成的体系。民事执行救济主要有权利性、监督性、事后性、合法性、从属性五方面特征。有保护、监督、平衡三个方面功能。民事执行救济的方法分为程序性执行救济和实体性执行救济。 第二章深入分析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进行了检讨,并分析了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的成因,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现行的执行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程序性救济缺位,且救济的方式方法不足,缺乏刚性;没有债务人、债权人异议之诉实体上的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对第三人的实体权利保护明显不足;执行救济制度的立法技术亟待提高等。 第三章他山之石——域外执行救济制度的考证与借鉴,分别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并进行了比较评析。 第四章就我国今后的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提出了重塑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对执行权性质的分析,就如何构建程序性执行救济制度和实体性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思路,包括程序提起的事由、执行救济的主体、管辖、范围;针对执行实施行为——建立行政性执行救济制度;重塑程序性执行司法救济制度;创设实体上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分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债权人异议之诉制度;提出执行救济的载体——执行机构的重构和执行裁判庭的增设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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