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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以2001年的婚姻法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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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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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综述

1.2.1 国内研究

1.2.2 国外研究

1.2.3 小结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方法

1.3.3 研究意义

第2章 妇女家务劳动价值梳理

2.1 概念界定

2.1.1 妇女家务劳动的定义

2.1.2 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

2.2 国外关于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保护的法律规定

2.2.1 美国的扶养费支付制度

2.2.2 法国的家务劳动报酬补偿请求权制度

2.2.3 德国的剩余财产共同分配制度

第3章 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

3.1 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现状

3.1.1 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

3.1.2 以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为主

3.1.3 覆盖夫妻分别财产制

3.2 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缺陷

3.2.1 立法观念不够成熟

3.2.2 立法适用存在局限

3.2.3 补偿标准不清

3.2.4 法条表述比较模糊

3.2.5 举证困难

第4章 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完善

4.1 放宽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适用范围

4.1.1 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到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4.1.2 从离婚补偿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补偿请求权

4.1.3 从诉讼离婚到协议离婚的适用

4.2 增设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适用时效

4.3 统一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适用形式

4.4 确立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救济标准

4.4.1 建立统一的补偿标准

4.4.2 确立补偿的范围

4.4.3 明确补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4.5 修改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表述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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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务劳动作为一种存在于婚姻家庭内部的纯私人劳动,往往与妇女紧密相关,因为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模式通常决定了妻子承担着较多的扰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丈夫的家务劳动,因而家务劳动价值在立法上的确认对实现实质的夫妻权义平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增设了夫妻婚后约定分别财产制下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的局限,在立法的适用、补偿计算、举证、法条表述等问题上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以避免可操作性不高、受益人不多等问题,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初衷。笔者以确认与维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角度出发,以保护夫妻的平等权义为理念,运用文献的二次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综述了国内外在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领域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视角及研究对象,通过对妇女家务劳动的定义及价值的界定,分析梳理了立法的理论依据,研究对比了几种典型的国外立法模式,以资借鉴,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家务劳动价值的立法现状,探讨了其中存在的立法适用、补偿救济、法条表述等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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