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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中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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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单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的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法制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人民法院处在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第一线,也应该成为地方性法规审查的主体,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力补充。因此,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双重审查机制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另外,从宪法、立法法以及其他立法例和司法解释中也都可以找到在我国建立地方性法规司法适用中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法律基础。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高人民法院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可以在个案中附带审查地方性法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地方性法规有选择适用权。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具体案件中对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推动立法和司法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促进地方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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