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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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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对诺斯的制度变迁过程理论的分析,建立了制度变迁过程模型,并以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变迁为例加以分析,发现在我国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变迁会经过这样一个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户籍制度及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民有了流动的可能性,由于制度外收益的存在及参加制度内收益再分配的可能性,农民工这股城市社会“体制外力量”在“生存理性”的驱使下参与城市社会中来,在“无意识状态”下扮演了“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开始了农民工权保障制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同时由于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便产生了模糊的改变现存制度的需求。但由于政府是制度安排的唯一合法提供者,加上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改变正式制度安排上固有的缺陷,农民工自身在对政府政策进行直接影响的同时不得不更多的通过城市社会系统来间接的影响政府政策的输入,推动政府扮演“次级行动团体”角色。政府在综合制度环境改变、克服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甚至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利用自身在制度供给方面的优势,推动新制度安排的产生,从而完成一次制度变迁过程,即政策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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