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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无因性——以票据付款审查责任的认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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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在《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因对票据无因性的不同认识使票据付款审查责任存在不同的规定,造成对这些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不尽一致。
   本文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中国银行徐州分行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徐州白云大卖场付款纠纷上诉一案的判决案例中看到各当事人对票据付款审查的要求和范围都不同,而造成此不同的正是票据无因性立法原则在我国各法律法规中的不同表现。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通过阐述关于票据付款审查责任的认定标准,来得出票据无因性目前在我国立法中的地位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完善票据无因性在付款审查责任认定制度上的规定,建议对规范各法律行政规章之间关于票据付款审查责任条款进行修改,建立以票据无因性为核心的票据法体系;合理界定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促进票据流通;明确票据付款审查操作制度,提高票据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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