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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质许可制度的若干法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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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必要的经济宏观调控手段。从业资质许可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设置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从事某行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其可以承接业务的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具备资质的经营者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具备资质的经营者的交易行为无效,甚至被依法取缔。
   将不符合条件的劣质经营者排斥在外,把资源配置给合格的经营者手中提高运用效能,事先主动地调节市场竞争程度,避免过度竞争,有助于保障经济安全和效率,在此方面从业资质许可是必要的。然而,从业资质许可天然地赋予取得资质者独占经营的优势地位,不可避免地培植出垄断势力,又是有害的。
   本文分析从业资质许可的本质是为公益确认经营权,探索从业资质许可制度来源于三种情形应发挥三个方面的功能:(1)某些行业的经营活动本身带有较大的风险性,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产生潜在的威胁,需要设置普遍性的禁止规则,只允许具备防治危险能力的少数人经营,严格掌握无害审查,为公众排除妨害。(2)为了提高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稀缺资源的利用效能,防止被滥用,将资源配置到最具生产条件的经营者手中。从业资质管理分配资源的利益关系应当体现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标准。(3)垄断经营刚性需求的产品具有极高的盈利性,授予少数人专营权,从征收的高额行政许可税费中获得财政收入,再通过财税机制进行社会再分配。让少数人垄断必须品的经营权,应当在公平的价格下保证足够的供给量,补偿收费用于提高公共福利。因而,从业资质许可兼有强制推行入门质量管理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的法律功能。
   公共福利、公平和效率是法律创设从业资质许可制度所追求的善良价值。当有种种理由被用作设定和实施不合理的从业资质的借口形成数种价值冲突时,应坚守“增进公共福利为前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评价准则进行论证取舍。文章深刻剖析我国设定从业资质存在范围过宽、对私有和个体经营者存在歧视以及急功近利的三大弊病,警惕从业资质许可具有制造行政垄断的自然倾向,列举了滥设资质对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产生的七大损害,认证行政垄断不可能从特许经营新形式得到弥补,必须淡化从业资质许可直至取消,并提出了过渡阶段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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