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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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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概述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必要性

一、人权价值的保护

二、利益风险的统一

三、危险控制的需要

四、信赖关系的存在

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

一、义务主体特定

二、义务相对人特定

三、义务目的特定

四、义务内容特定

第三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争论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认识

第二章 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探析的必要

第一节 各国(地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规定

一、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的规定

二、法国“保安债务”的规定

三、日本 “安全关照义务”的规定

四、英美法“注意义务”的规定

五、我国台湾地区“交易安全义务”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探析的意义

第三章 我国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合理限度”

第一节 认定的判断标准

一、法定标准

二、特殊标准

三、善良管理人

四、一般标准

五、笔者的评价及观点

第二节 认定的考量因素

一、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

三、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害的成本

四、社会的一般观念

第三节 认定的类型化趋势

一、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发展的必然性

二、以义务内容为区分类型

三、以义务人和相对人关系为区分类型

第四章 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对过错的认定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

一、直接责任

二、替代责任

三、补充责任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限度外的免责事由

一、经营者已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损害是结合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且其已承担全部责任

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错或主要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

四、造成损失是受害人同意的结果

第四节 第三人侵害下补充责任的合理限度反思

一、补充责任存在的理由

二、补充责任存在的局限性

三、连带责任:现代侵权法理念指导下的新“限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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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生活中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日益增多。对这一问题各方争执观点较多。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引出了更多需要讨论的新争议和值得讨论的新视角。这些讨论无疑将就先前法官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识不一、法院做出裁决的理由与结果各异的现象给予积极的改善,对于法律的严明公正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以“合理限度”为视角,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该规定在各国(地区)就合理限度问题的比较、我国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认定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就先前学者的研究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期望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从而在现实生活中更好地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在司法审判中给予受害人最大限度的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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