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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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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 我国的留置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施行之前我国留置权的适用

(二)《物权法》对留置权制度的设定与创新

二 、 我国商事留置权几个有待明确的问题

(一)商事留置权主体范围

(二)商事留置权的客体范围

(三)留置财产的范围

三 、 我国商事留置权的立法借鉴与建议

(一)商事留置权主体应为商人

(二)将有价证券明确列入商事留置权客体范围

(三)留置财产须因经营行为占有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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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留置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被用以担保债的履行,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商业交易稳定。留置权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之一。我国在《物权法》之前,对于留置权制度是以法律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的,而2007年通过并实施的《物权法》不仅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更创设了商事留置权这一新颖的法律制度。这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也满足了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保障经济交往中债权人的利益,鼓励商业发展,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相较于国外较为成熟的商事留置权制度,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商事留置权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商事留置权主体“企业”的界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能否被包含在内;商事留置权客体范围的确定,有价证券能否适用;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定后,如何对留置财产的范围进行限定,这些问题仍存有争议。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适用商事留置权,削弱商事留置权制度的存在意义,更会使得债权人、债务人、甚至第三人的商业利益受损,对商业交往产生负面影响。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托国外相关商事留置权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立法借鉴与建议,以使商事留置权在我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著录项

  • 作者

    金祺;

  •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授予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
  • 学科 民商法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韩长印;
  • 年度 2011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物权法; 商事留置权;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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