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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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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概述

(一) 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发展背景

(三)我国消费者撤回权适用条件概述

二、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过窄

(二)期间起算点不明确

(三)退货规定不合理

(四)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不明确

三、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

(二)明确期间起算点

(三)完善退货规定

(四)明确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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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电商的迅速发展,以网络、电视、邮寄购物为代表的非传统购物形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形式。但是,这些新型购物方式本身的特质决定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将会存在较大的信息不对等,消费者很容易因为难以全面了解商品信息而出现冲动购物的情况。为此,我国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第25条首次在国家层面上对消费者撤回权进行了规定。尽管我国已经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消费者撤回权正式的保护,但因为撤回权适用条件存在不足,所以对该权利的运行起到一些阻碍作用。因此,本文将对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述,分析其适用条件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概述”,首先是以该制度发展得比较早的英国和德国为例,阐述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最先发展的历史;其次介绍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背景以及撤回权适用条件所经历的历史沿革。
  第二部分“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消费者撤回权适用条件规定的不足即适用范围过窄、期间起算规定不明确、退货规定不完善、未详细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等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举的问题,探讨对消费者撤回权适用条件的完善。1、在适用范围完善方面,建议明确将上门推销方式纳入其保护范围内;2、期间起算的规定方面,需要明确起算点并建议将其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相挂钩;3、在退货规定方面,提出商品“完好”的标准,且在费承担方面认为需要让消费者承担包邮商品的部分首次运费;对不可退货商品需要增列一些特殊商品产品,并建议规定金额起点;4、最后是细化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建议规定比较详细的告知内容以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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