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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之本人可归责性与相对人信赖合理性之比较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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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本人的可归责性和可归责性的程度判断

第一节本人可归责性含义

一、本人可归责性与本人过错

二、本人可归责性的含义

第二节 本人可归责性类型化和程度判断

一、本人可归责性类型化

二、本人可归责性程度判断及分类

第二章相对人信赖合理性及信赖合理性的程度判断

第一节信赖和信赖合理性

一、信赖的含义

二、信赖合理性的含义

第二节信赖合理性的判断与类型化

一、信赖合理性的判断

二、信赖合理性的类型化及程度判断

第三章建立归责性程度和信赖合理性程度的比较权衡框架

第一节 比较权衡框架的适用

一、建立比较权衡框架的原则与目的

二、比较权衡框架的适用

第二节 比较权衡的补充:弹性化机制的应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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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是我国《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核心内容,体现了相对人信赖合理性。但从平衡利益与公平角度考虑,还需考察本人可归责性事实,据以确认相对人信赖合理性。在对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分别进行类型化时,发现两者都具有程度强弱之特点。鉴于此,可在本人可归责性和相对人信赖合理性之间建立比较权衡框架,通过对两者程度强弱的判断,运用比较权衡的方法来认定表见代理,以达到准确适用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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