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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局限性与德法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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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

第一章法律的局限性

第二章伸张道德的优势

第三章善政:德法并治

注 释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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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法律也有自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所体现出来意志,绝不是像西方学者所说是所谓的社会公意,充其量,只不过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主权者的意志,法律所代表的利益和所维护的秩序,也全都不外乎是倾向于统治主权者的。且统治主权者的误区决定法律的误区。其次,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只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规范人们的思想。因此,法律较大的作用更多的是惩罚违法、犯罪而非预防违法、犯罪。而即便是惩罚违法、犯罪,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可规避性及程序特殊性,也使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而运用的成本却并不低廉。认识了法律的这些局限性,我们便不难理解:单纯的依法治国远远不够。 而道德,从其诞生时起,就从来不是弱者的呼唤、空洞的教条,它是人类为更好地生存,对与其密切相关的一切客观规律,所作的积极解悟和实践,悟道和践道绝非是为了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人类的利益。因为人类早已发现:顺道者昌,逆道者亡! 从积极意义上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管理的重要基础;从消极意义上看,法律只是体现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作为治国手段,只能治标不能治里;而道德是调整人们心灵、意识,净化社会风尚的思想规范,能对治根本。因此,法律与道德两者功能必须互补,构成国家管理标本兼治的方式——德法并治。 倡导依法治国,就是倡导通过法律,建立完善的各种制度体系,要求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共同遵守,变“事断于人”为“事断于法”,尽量割断可变的管理者与不变的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纽带,将管理者——人的变化因素对管理活动的干扰、影响降至最低,解决因管理者的可变性、随意性、自主性给国家管理所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将国家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保持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稳定的社会制度体系,确保管理活动的相对统一性、不变性,以实现统治的长期有序、稳定。 倡导以德治国,就是倡导用真正的道德,即用人类长期体悟出来的客观规律,及由此落实到社会生活中而产生的规范,来净化人们的心灵、情感、思想,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使人们由内在自觉自律,到自觉遵循客观规律,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纪守法,最终达到净化整个社会,实现高度的精神文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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