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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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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的理论解析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章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理论解析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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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记得伽达默尔曾经说过:“一个人需要学会超出近在咫尺的东西去视看——不是为了离开它去视,而是为了在一更大的整体中按照更真实的比例更清楚地看它。”研究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也应如此。承担责任是任何一项公共职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从诞生的那一天起,所担负的就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注册会计师职业从兴起到今天已有近三百年的历史。在这一历史长河中,随着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其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越来越大。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己成为世界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职业乃至于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然而,在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却是一个崭新课题。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审计制度恢复以来,由于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力等原因,因此,几乎没有发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例子更是屈指可数。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现象的愈演愈烈,如:红光实业、银广夏等案件。并且经事后的调查发现,这些案件很多与注册会计师未能恪尽职守有关。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作用就在于提高经济决策信息的可信性,正确引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资本流动,减少证券市场资本成本。而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高低、责任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着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法律责任对于审计人员的意义是,在规范某些积极行为的同时,更致力于以强制其对后果负责来规范审计人员的消极行为。因此,本文选择研究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问题的发生入手,以这一职业的生存空间为基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了解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就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和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体系,使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在一个比较合理的环境中健康发展。 第一章主要探讨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围绕六大.方面展开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探讨。从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职业入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主张将注册会计师定性为专家,并从专家的角度分析了注册会计师的特征。会计师职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职业,具有公共性与企业性、独立性、行业自律性等特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应属于专家责任范畴,它具有专家责任的共性。并对注意义务及高度注意义务的内涵及其构成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并对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从法学视角予以展开。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有了全面的把握。为了延伸对与此相关问题的思考,论文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到底为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进行了一番考量,最后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产生的背景分析与历史流变进行回顾。 第二章通过对两大法系立法与判例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性质认定的分析,认为英美法系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均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都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德国立法长期以来不承认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德国判例法在夹缝中肯定了信息提供者对第三人的责任,并且采取了“以契约责任为主、以侵权责任为辅”的解释方法将以往纯粹财产损害的契约责任扩及第三人。法国一般主张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定性为一种法定的职业责任。我国学者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存有较大的争论,主要观点有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法定责任说和基于职业义务的第三种责任五种。司法实践的做法似乎经历了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的转变。本文主张,会计师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属于侵权责任。 第三章从分析归责原则及确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入手,评析了国内学者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论争,并对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会计师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进行了评价。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没有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有采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剖析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其产生的背景,并对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进行了评析。虽然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通过分析相关条文隐含的内容,现行立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其理由在于:①会计师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一种“绝对保证责任”。②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信息活动中弱势群体的利益。③有利于维护会计师职业的生存空间。④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 第四章探讨了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而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会计师民事责任认定中最难的一个问题,因为逻辑上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逻辑关系,它不仅仅是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问题,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比较分析,认为英美法系在因果关系认定上的两分法思路条理清晰,实用灵活,针对性强,证明方法简便可行。这种理论比较合理,宜为我国因果关系理论所借鉴。美国在认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时,采用了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只要投资者信赖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因此遭受损失,法院就推定会计师出具的虚假财务报告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无须原告负举证责任。推定因果关系成立的理论基础是“欺诈市场理论”。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认定有所涉及,但不合理。司法实践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了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即强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这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极为不利。在认定会计师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时,宜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于事实因果关系,以“重大性”为依据,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对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可采用英美法中的“合理预见说”,即对于会计师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应对那些属于其合理预见内的原告因信赖虚假陈述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对于虚假审计报告“重要性”的认定,我国应从理性投资者决策和信息对股价的影响两方面综合考虑“重大性”的标准。 第五章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略抒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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