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公路收费权及其担保的法律性质研究
【6h】

公路收费权及其担保的法律性质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一)选题的现实背景

(二)选题的理论背景

二、选题的意义

三、本文的研究框架

第一章收费公路

第一节收费公路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

二、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准公共产品

第二节收费公路的产权

一、我国收费公路的私人提供

二、我国法律对收费公路产权问题的回避

三、收费公路产权的界定

第三节收费公路制度的合理安排

一、收费公路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合理产物

二、收费公路的提供者不应当包括政府

三、收费公路产权属于公路经营公司

四、收费公路必须接受政府宏观管理

第二章公路收费权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公路收费权——权力还是权利

一、收费权的种类

二、公路收费权的民事权利性质

第二节公路收费权——物权还是债权

一、物权与债权的概念比较

二、公路收费权的债权性质

第三章公路收费权担保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传统民法学上的担保理论

一、抵押与质押的传统分界

二、抵押与质押的不同法律后果

第二节现行担保制度中的权利担保

一、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概括性规定

二、权利抵押与权利质押的分界及困惑

三、权利担保分类标准的回归

第三节公路收费权担保的抵押性质

一、公路收费权担保的权利义务

二、公路收费权担保符合权利抵押的特征

第四章公路收费权及其担保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路收费权民事权利性质

二、明确公路收费权担保抵押权利性质

第二节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一、取消公路收费权担保的行政审批前置程序

二、以登记取代权利凭证交付

三、公路收费权担保权利的实现

结语

全文参考文献一览

后记

注释:

展开▼

摘要

本文对公路收费权及其担保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论述。收费公路作为一种依靠私人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已经不是传统经济学理论所定义的纯公共产品,而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这种准公共产品与纯公共产品相比,不具有“提供者的非竞争性”以及“使用者的非排他性”特点。从经验的角度看,准公共产品的产生,一方面源于政府财政的短缺,另一方面,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讲,也具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合理性。 我国现行的公路收费权担保的法律规定仅停留在司法层面,物权法草案己经将其列入权利质押的范畴。文章认为,有必要重新安排我国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制度,理顺其与物的抵押和质押的关系,从而更有效地指导实践。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