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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的确认和救济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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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的基础与范围

第一节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规范要素

第二节 学校义务及其法律地位

第三节 学校责任事故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学校责任与归责原则

第一节 学校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责任的比较法分析

第二节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第三节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归责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赔偿救济体系

第一节 国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第二节 现代保险制度在校园伤害救济中的价值

第四章 未成年人校园伤害的司法考察

第一节 基于教育职务行为的抗辩与免责

第二节 学校赔偿后追偿权的运用

第三节 受害人有过失情况下的学校责任减免

第四节 从司法问题看立法的完善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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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我国已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1在校学生的巨增使得校园伤害事故作为侵权类型的案件逐年增加,由此引发学校和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影响了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由于立法上的缺陷,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都没有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中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责任主体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法律效力过低,某些规定与民事法律相抵触,对举证责任,精神赔偿等应规定的内容未做规定。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就其性质而言,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就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形式而言,主要是赔偿损失。学校虽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从义务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相对应的角度看,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健康负有安全关照义务,学校违反该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文根据国际惯例,确认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国家,承担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学校。文章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教育实际,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学校责任保险的保费费承担等内容作出了简要论述。通过分析提出妥善解决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关键是准确确认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最佳救济途径是构建学校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把办学的风险有效地分散到社会,使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社会化,有效地维护受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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