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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的冲突与平衡——以美国的律师保密义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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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社会道德与律师职业道德之概述

第一节一般社会道德的概念

第二节职业道德的概念

第三节保密义务的道德要求

一、保密义务的一般社会道德要求

二、保密义务的法律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章职业道德的理论发展及其对应的保密原则

第一节自然法观点与“谨慎保密”

第二节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与“有限保密”

第三节角色理论与“绝对保密”

第三章律师保密义务中社会价值的论辩

第一节律师为委托人严格保密的社会价值

一、保密义务关切委托人能否得到有效的法律代理和法律帮助

二、保密义务关切整个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第二节保护个人权利的社会价值

一、社会幸福最大值与个人权利

二、财富最大值与个人权利

三、认真对待权利

第三节律师披露秘密的社会价值

一、生命的价值

二、其他价值

第四章社会价值分析下的保密义务规则

第一节生命至上

第二节把握披露的“度”

第五章对于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的反思

第一节我国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及其不足

第二节代结语: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关键问题

一、律师职业的独立性

二、不同社会价值的衡量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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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美国律师的保密义务为例,分析在保密义务中律师可能面对的各种社会价值及其权衡标准,揭示了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冲突,如果律师以一般社会道德为价值标准选择保密的内容,那么委托人很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无法受到公正程序的保护,其个人权利可能被减损甚至剥夺,从而整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都将面临崩溃。这就是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冲突而产生的困境,尽管我们在良心上可能会抗拒,尽管我们有权坚持自己的价值观,但是律师应当且必须抛开自己的价值观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是律师行业赖以存在的特殊行业规则,更是是人权与法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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