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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中的强制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兼与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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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海上运输的日益发展和海上运输活动产生影响的日益扩大,海上保险逐渐向强制化的方向发展,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愈加增强,从而产生了海上强制保险这一新鲜事物。从海上强制保险的产生来看,它是国际社会意识到海上保险强制化的必要性在立法上所作出的回应。
   作为一种新的海上责任损害赔偿机制,海上强制保险制度的相关的理论和机制尚未完全发展起来。笔者从涵义、属性和范畴多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归纳,认为海上强制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强制实施于海上运输特定范围内的保险,它是立法者出于对海上诸多领域公共利益关照的责任保险。
   第一章介绍了强制责任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形成过程,并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出现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在海上重大油污事件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目前这一制度己经扩展到海上旅客运输伤亡、海上油污损害、有毒有害危险物损害和沉船沉物打捞等多个领域。这一制度除包括强制保险外,还与直接诉讼、责任限额等密切相关。
   第二章对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其它保险法律制度的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重点围绕《雅典公约》进行分析,认为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是必要的、可行的、不难操作的。并对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对船舶优先权、责任限制和其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影响以及围绕扣船之问题进行了剖析。
   第三章对海上油污及有毒有害物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首先对该制度进行综述,然后重点围绕《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等公约进行评介,得出对我国油污立法的展望。
   第四章对沉船沉物打捞强制保险问题进行研究,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考察强制保险的可行性,认为我国未来应在修订沉船打捞的相关法律中采用强制保险。
   第五章分析研究了正在发展中的其他涉及海事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和无船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将交强险和海上强制保险进行对比性研究,得出此两项制度的相同处和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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