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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中裁量权的滥用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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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核心权力之一,在现代行政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滥用现象的存在,又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和弊端,损害了公共利益。
  公安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则是现代行政中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公安行政执法权力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因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又是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项权力,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极易被滥用,并且这种滥用,将会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公正,滋生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阻碍公安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我们必须对滥用现象加以严格控制。
  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早已引起了政府机关的高度重视。例如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对制止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仅靠一部硬性的法律并不能有效解决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笔者从行使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状况出发,详细阐述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并分析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滥用的表现形式和危害,通过实体控制、程序控制和内部控制三方面来解决裁量权滥用的问题。由于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涉及的范围广,其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大的空间,控制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政府其他公共管理部门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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