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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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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巨灾保险中的“巨灾”与“巨灾风险”

一、巨灾的定义

二、巨灾风险的特征

三、巨灾风险的分类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属性

一、保险的分类

二、关于巨灾保险的性质讨论

第三节 国际巨灾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政府与市场的结合

一、单纯商业保险应对巨灾风险的局限性及原因

二、仅只依靠政府管理应对巨灾风险的局限性及原因

第二章 关于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外国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与比较

一、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

二、英国、德国以及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三、新西兰、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四、各国巨灾保险运营模式的比较

第二节 在选择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时应考量的几个因素

第三章 巨灾保险产品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一节 巨灾保险产品的性质与特点

一、巨灾保险的性质、特点

二、巨灾保险产品设计中应考量的因素

第二节 关于巨灾保险险种设计的有关问题

一、对于可保巨灾的限定

二、巨灾保险险种的设置

三、几种主要巨灾保险设计的国际经验

第三节 巨灾保险事故的界定

一、保险事故

二、对巨灾保险事故的界定

第四节 巨灾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一、巨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巨灾保险的限制责任制度

第五节 巨灾保险保险费率的设定

一、巨灾保险设定中所需要考虑的因素

二、作为激励性因素考量的巨灾保险费率

三、巨灾保险费率的计算

第四章 巨灾保险的销售与理赔

第一节 巨灾保险销售

一、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体制选择投保方式的建议

第二节 巨灾保险的理赔

一、“灾难”的确认

二、对次生灾害的赔偿问题

三、关于无保单理赔的情形

第三节 关于巨灾保险基金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第一节 本文结论

第二节 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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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半世纪以来,巨灾保险越来越成为统筹管理巨灾风险的最重要的制度手段之一。因为巨灾风险所具有的发生频率低、损结果严重、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难题自其被创立伊始便一直困扰着巨灾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巨灾保险领域普遍不愿涉足,政府出则于巨灾风险保障制度的需要而成为了巨灾风险的主要甚至唯一的承担者。本文从完善法律制度的视角,梳理了巨灾保险的法律问题并对之构建提出设想,以期能为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起到些许参考。
  全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导论。介绍巨灾的内涵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社会需求,对国内外巨灾保险的文献进行综述。对于巨灾保险的定义,不同国家或行业领域有不同立场。有的按照损失额度进行定义,有的国家则按照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进行定义。一般来说,巨灾保险是对突发并具有极大危害的自然灾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风险保障的机制。笔者认为,我国的巨灾保险应仅针对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灾风险,而不应将战争、爆炸、金融危机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包含内。
  第二章,巨灾保险经营模式的选择。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主要有政府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市场主导供给的巨灾保险和公私协作经营的巨灾保险等三种。巨灾保险政府供给经营模式具有成本较低、公平性高、实效性强和规范性高等优势,也有政府主导供给导致政府财政压力过大并保障水平不足、不具备商业保险公司所具有的专业化优势、巨灾保险建设的资本因需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各个地区而导致在区域之间的不平衡问题等局限。与政府相比,市场提供巨灾保险模式具有灵活性强、专业性较高和可促成市场主体的理性决策等的三方面优势,也有“高风险低利润”的巨灾保险业务对商业保险公司不具有吸引力、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该类业务的局限。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优势明显,能够有效调动商业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理赔迅速等专长,也能够发挥政府的资金和政策优势,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法律和政策的力量有力推动巨灾保险的全面实施,以确保巨灾保险能够在市场效率和社会公平中寻求平衡。巨灾保险合作经营模式的劣势在于,政府与保险公司既有合作上的共识,也有利益上的冲突,两者的关系介于合作与独立之间,合作需要耗费较大的“沟通成本”。对于巨灾保险的经营模式而言,只存在最合适的而不存在最优的选择。政府采取何种巨灾保险经营模式,是由这个国家巨灾风险的可分散程度所决定的,是一个具有明显的本土化特征、地域性特征的问题。
  第三章,巨灾保险产品设计的法律问题。涉及巨灾保险的险种设计、保障范围确定、保费的设定和保险事故的界定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产品的险种,不应采取一般商业保险险种的方式设计,而应该按照自然灾害的种类进行分类设计,例如地震险、洪水险、台风险、旱灾险、雪灾险等等。巨灾保险产品险种的设计原则应遵循险种与灾害类别相对应、巨灾频度限定、险种齐备等原则。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涉及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应遵循保障有限原则和防灾与救助并举原则等设计。巨灾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的设定,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激励性原则,应该综合考虑灾害发生地区、发生频度、危害性大小、市场变化等因素,设置一个可变化的联动性机制,并实行差别性费率。巨灾保险的事故应采“事故原因加事故结果”的界定模式。
  第四章,巨灾保险销售与理赔的法律问题。巨灾保险的销售,国际上主要有强制性、完全自愿性和半强制性等三种销售方式。这三种方式,各有优劣。巨灾保险理赔应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公益性与营利性,在效率性与公平性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巨灾保险理赔的应急机制包括巨灾风险预警预案机制和巨灾保险金的预付机制。巨灾保险中的损失确定需要解决的问题有“灾难”的确认、无保单的理赔、巨灾损失的确认和评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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